涉嫌掏空大同 董座林蔚山逾9億資產扣押確定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挪用公司資產不法獲利13.5億餘元,高院更一審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最高法院審理中;檢方另外聲請扣押林名下股票及4筆土地共9.5億餘元,更一審裁准,但林不服提出抗告,20日最高法院以原裁定沒有超額扣押,駁回抗告,9億餘元財產將被扣押確定。

林蔚山在2000年間以個人資金3000多萬元投資周姓友人所經營的通達公司,林並擔任通達董事,擔保銀行貸款債務。但由於通達業務經營不順,累積鉅額虧損並跳票,林為免遭銀行追討,濫用董事長職權,於2005年起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融資予通達共3億餘元,並於2007年再指示另一子公司尚志投資併購通達,將個人為通達連帶保證的債務13億餘元,全數轉嫁大同償還。2010年林企圖解散通達以滅跡,2011年全案爆發,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林等人。

一審認定林僅脫免連帶保證責任,並無「犯罪所得」,因此判刑4年6月。然案件進入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轉嫁的個人債務等同犯罪所得,林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視公司資產為家族私有,恣意挪用,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因此在今年8月23日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並全額追徵沒收其脫免的債務13億餘元。全案經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檢方另聲請扣押林的財產,高院更一審考量此一併科罰金及沒收追徵金額龐大,有實施保全扣押防止脫產之必要,因此一併裁定扣押林名下4筆土地及大同與中華映管股票。

林不服扣押向最高法院提告,主張更一審的裁定有超額扣押之虞,且質疑法院為何不先扣押第三人通達公司的財產?

最高法院經計算後認定,林被扣押的四筆土地按實價登錄現值約7.1億元,股票依扣押日收盤市值則為2.3億餘元,合計9.5億元,未達原審沒收的13億多元,並未超額扣押。另針對扣押通達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兩造均為犯罪受益者,但保全保押並不一定要先扣第三人財產,因此駁回抗告。【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