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華航片面毀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工會敗訴

華航空服員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策畫下,於2016年6月發動罷工後,雙方達成調升外站津貼、沒參與罷工空服員則不能調升津貼等之協議。未料於事後,其工會向勞動部指控,華航資方違反《團體協約法》及搭便車條款而提起行政訴訟,今(12日)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其職業工會敗訴,全案可上訴。

本案判決書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2016年6月23日晚間6時1分的臉書宣布,從6月23日24時開始罷工,後來雙方就「外站津貼」之議題達成四點的共識:1、外站津貼自2016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4美元,2017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2、華航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的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為準;3、華航如有提高非會員之空服員外站津貼,華航則應同時再提高相同金額的外站津貼給會員;4、華航若違反第3點約定之情事,就其差額應按法定利率2倍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予會員。惟參加人於2016年7月29日發放罷工期間配合公司調度出勤之空服員、地勤人員等員工之獎勵金。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對華航的指控,係指2016年7月29日華航發放罷工期間配合公司調度出勤的空服員、地勤人員等員工之獎勵金,且於事後對於不論有無參與罷工,一律調升外站之津貼,且對未參與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協議提高外站津貼之協議,拒絕履行其差距條款,已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工會法》等規定,屬於不當勞動行為,故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2016年6月22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舉行罷工會員投票,勞資雙方於同年月24日就爭議達成協議,惟當日參與協議之人員,有非屬工會會員的林佳瑋秘書長、吳俊達律師、毛振飛顧問及劉冠廷律師等人,不符《團體協約法》所定需以工會會員為限之要件,雙方協議並非屬「團體協約」,故對華航違反2016年6月24日協議外站津貼調升僅限會員,且不履行應再提高相同金額的外站津貼給會員的約定,並不違反《團體協約法》,故對於其工會提告的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裁決無誤,故駁回工會之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