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翻車案 不予起訴

蝶戀花旅行社旗下遊覽車於今年2月發生翻車事故,共造成33死,近百名被害家屬及被害人分別向蝶戀花老闆周比蒼父子、司機康育薰等人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罪,歷經半年的調查,士林地檢署於今(4日)偵結,認定遊覽車超速是肇事主因,其餘被告無責任,但因司機康育薰已亡故,故全案不予起訴。

根據檢警調查,肇事遊覽車最後3次驗車結果皆經台北市區監理認定合格,且從2016年2月至2017年年1月共進廠保養7次,均未發生異常,案發後煞車系統仍有殘壓,輪胎也未磨損到指示點。

再者,士檢發言人陳錫柱也指出,康育薰解剖結果為「血液、尿液未檢驗出酒精、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無明顯冠心病,心肌無明顯纖維化,主動脈分支無明顯粥狀硬化」、「流感病毒陰性反應」,有「氣管炎及支氣管炎」,死因為多重性外傷死亡,足認定康男並未有飲酒或服用其他藥物情形,且無心臟疾病發作。

而據了解,康育薰自去年7月間至蝶戀花旅行社擔任司機期間之出勤情形,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情況發生,且案發當日,自上午8時6分出門至晚上8時57分肇事時,扣除在武陵農場休息3小時,駕車時間已達近9個半小時,休息時間也未達10小時,確實違法。

然而本件連續出勤及超時駕車,以致晃神疏忽而未減速過彎並非肇事的「唯一必然」原因,陳錫柱表示,應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的全部證據,確信具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者,才能提起公訴。

檢警也表示,遊覽車駛出國道5號南港隧道時,車速為84公里,且入彎時車身就已傾斜,不到5秒車尾撞上護欄,遊覽車撞擊時的時速為79公里,超速為事故主因。因此檢方認定,只有司機有肇責,業者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但因司機康育薰已身亡,全案不起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