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戴奧辛汙染判賠1.9億 經濟部免罰

纏訟10年的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汙染國賠案,台南高分院今(11日)天二審宣判,中石化判賠1億9千多萬,但經濟部無須共同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中石化安順廠(前台鹼安順廠)因戴奧辛汙染附近環境,共347名罹病居民,家屬於2008年提出國賠及民事侵權賠償3億4千多萬元。經過近10年的訴訟,一審判312人獲精神慰撫金賠償,由中石化、經濟部共同賠償1.68億元。經上訴後,高院台南分院11日宣判,中石化須賠償1.9億元,其中增加的2400萬元包含精神慰撫金等,而經濟部不須國賠。

對此中石化反駁,從未在前台鹼安順廠製造或生產產品,只因30年前與台鹼公司合併,就被迫承擔汙染責任,中石化也是受害人,政府卻在合併案中賺取180億元的利益,經濟部應負起相關的責任。而中石化也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表示中石化因特殊因素成為概括繼受人,不同於土汙法之汙染行為人,不該單方承受所有的義務和賠償,判決嚴重違反公平正義。

中石化戴奧辛汙染自救會長林吉進強調,無法接受經濟部不用負責,表示被害人不在乎賠償金額多寡,因為再多的錢都無法彌補居民的生命與財產,並要求政府須永遠照顧受害百姓,終身照顧受害者的生活。【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