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廢水污染案高市府敗訴 判返還上億罰鍰

日月光半導體於102年10月被查獲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裁罰1億201萬餘元,日月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局裁罰計算基礎有誤,判決撤銷原裁罰,要求市府重新適當依法處分;最高行政法院8日亦駁回高市環保局上訴,判高市府應返還日月光已繳的罰鍰,全案定讞。

日月光因排放大量高濃度鎳強酸性廢水,遭高市府環保局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勒令K7廠停工,認定該廠自96年起就有處理廢污水設施不足問題,依行政罰法的「不法利得加重裁罰」規定,未妥善處理廢水及污泥而所獲不當利益,重罰日月光。罰鍰計算方式是採計96年至102年各年度平均廢水污泥量,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泥清理費用」等費用加總,裁罰日月光1億201萬餘元。

日月光表示,被查獲的廢水重金屬超標是維修意外造成,和廢水處理設施無關,並引經濟部的查核報告證實非惡意排放廢水。此外也主張環保局不應以假設性數據推估所謂不法所得,且不法利得裁處時效為3年,認定裁罰期間過長,高市府計算方式有誤,要求撤銷原處分,並返還已繳納的罰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96年至102年間環保局對K7廠稽查70次,只有6次因放流水違反標準被裁罰,無法推論K7廠從96年持續排放汙水,不應拿無直接證據來推估有減省廢水、汙泥處理費用與不法利得。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環保局裁罰沒有事證,駁回上訴並返還罰鍰1億201萬餘元予日月光。

高市環保局長蔡孟裕表示,撤銷處分是因法官認為當初採用的不當利益計算基準有誤,環保局收到判決書後,重新修改計算方式,3個月內重新對日月光開罰。【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