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防狼師條款」 補教職員需實名制

立法院今天(26 日)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應揭露真實姓名,聘用外籍教師需檢附原護照國的行為良好證明,違者可處罰鍰、甚至停招、廢止立案。

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案,引爆補教界「狼師」風波,也引發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與管理上的關注,立法院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案」。修正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補習班相關人員若獲知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向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另外,三讀條文也納入「良民證」規定,短期補習班聘雇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至於聘僱教職員工若為外國人,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其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否則不能聘用。

若補習班違反相關規定,可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且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可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此外,衛福部應建立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罪者的資料庫,並協助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