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加碼 僱失業勞工獎助金15萬6千元

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4月18日宣布提高雇主僱用獎助標準,若僱用失業勞工,依據受僱勞工之身分別,每月提供雇主僱用獎助9千元至1萬3千元,最長補助12個月,合計每僱用一人,最高獎助15萬6千元。此一公告自4月20日生效,目的在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予失業勞工,以補實所需人力。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雇主若僱用以下兩種失業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且符合相關規定,即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失業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者;二、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者。

原獎助金額分別為8千元、1萬元及1萬2千元,最長發給12個月,現時為鼓勵雇主持續提供就業機會予失業勞工,勞動力發展署提高雇主僱用獎助發給標準,每月提高1千元。

關於本次修正後的獎助標準,若雇主以月薪給付勞工薪資時,分為以下三種受雇勞工身分別:一、僱用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每月獎助由8千元增為9千元;二、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及二度就業婦女等七類失業勞工,每月奬助由1萬元增為1萬1千元;三、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及長期失業之勞工,每月奬助由1萬2千元增為1萬3千元。

另外,若雇主以非月薪之方式給付薪資時,則依以上三種受僱勞工身分別,以每人每小時發給僱用獎助50、60及70元。

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龔桂蘭指出:2015年獎助津貼共發出1979名,約1.8億元,2016年則增為2058名,金額同樣約1.8億元。她表示:今年預計將名額加至3000名,且調高發給總金額,期望能鼓勵雇主多加僱用失業勞工。

另外,為促進國民就業,勞動力發展署透過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雇主及受雇勞工媒合平台,辦理徵才活動、就業諮詢、職業訓練等服務,協助求職者儘速就業。【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