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舟法官:賦稅要站在人民立場解釋法律《納保法系列報導(一)》

日前由立法委員黃國昌辦公室主辦,邀請學者、法官及實務界代表出席的「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上,討論如何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保障賦稅人權。與談人最高行政法院林文舟法官表示,賦稅執法時要站在人民立場解釋法律,避免法律過度涵攝。對於行政法院被稱「駁回法院」,他心有戚戚焉,認為有必要立法讓行政法院判決中,少數主張判決人民勝訴的法律見解公諸於世,接受公評。

林文舟表示,刑罰及稅賦是人民兩大痛苦,犯罪部分可避免,但稅賦部分每個人都躲不掉,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執法時要站在人民立場解釋法律,避免法律過度涵攝。如稅捐行政機關不照行政法院之意旨重為核定開一樣的稅單,林文舟認為還是可以有法律制衡稅務機關,其違法失職可依監察法或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可以適用。

納保法中重申稅捐稽法實質課稅原則,但卻沒有正當程序規定,放任稅捐稽徵人員以自己標準認定納稅人有無避稅行為。林文舟表示,應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第43條之1、第66條之8、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47條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應該要很慎重,且其核准應由財政部組成委員會決定,而且要有外部專家參加,但是實務上稅務機關常常逃避,林文舟直嘆,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權保護意識要提升。

林文舟表示,很欣慰納保法第11條第3項設有行政調查證據能力之規定,這是最高行政法院103年第407號判決內容,已納入納保法中。納保法第14條第4項推計課稅規定,「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林文舟表示,依推估方式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對於納稅義務人是否確有漏報所得額情事,無法為確實的證明;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作為漏報所得額而核定漏稅額,並處以罰鍰。且納稅人協力義務要履行到什麼程度,才合條件呢?林文舟認為該規定恐滋生爭議,徒具其文,猶留下爭訟空間,甚為可惜。

納保法第18條第1項高等行政法院要設專業法庭,但未進一歩規定輔佐稅務專業法庭人員之配置,林文舟建議應參照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設稅務審查官或於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或最高行政法院設財經司法事務官。在未修正本法之前,遵照行政法院織法第10條第6項、第15條第3項規定,設法官助理,聘專業人員或借調適當人員輔佐。

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林文舟認為係指稽徵機關不能確定其應納範圍或行政法院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如係前者,他個人認為幾乎不可能,如係後者,核課處分已係屬法院,如何才不再核課?且15年太長。

對於行政法院被戲稱駁回法院,林文舟心有戚戚焉,他認為法官在撰寫判決過不了合議庭或聯席會議是常有的事,有必要立法讓行政法院判決中,少數主張判決人民勝訴的法律見解公諸於世,接受公評。【記者 洪小琥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