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救國團總部 國產署勝訴定讞

國有財產署指控救國團總部長期占用位於台北市中山區黃金地段的「志清大樓」,七年前國有財產署興訟索討此國有地。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救國團除需還屋,還須回溯從民國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新台幣76萬多元至返還房產為止,全案定讞。

救國團主張,民國58年改制社團法人前後,出資加上他人捐贈興建志清大樓,因當時尚未成為正式法人,所以就採取借名登記;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採信救國團說法,判國有財產署敗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根據資料認定,救國團於民國41年10月成立時,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行政院在58年解除雙方隸屬關係,改由行政院督導,屬於政府機構。因無法查證救國團當初有無與教育部簽訂使用期限及借貸目的,而救國團又無法提出合法使用權利證據,即無權占用,逆轉判決判救國團敗訴,必須返還大樓。

救國團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日維持高院見解,駁回上訴案,全案定讞。救國團指出,因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無法做任何回應,謝謝各界關心。【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