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確保公平審判 臺灣迴避制度應符合國際公約

人非聖賢,會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產生直觀判斷而為成見,會受主流文化、他人經驗的影響而產生偏見,若因此而有明顯的排他性作為則為歧視。民主法治國家為確保人民獲得公平審判,強調「審級利益」讓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依其所設計之審級制度,享有多次請求法院為判斷之利益,而法官「迴避制度」的落實乃人民在各審級中能否得到公平審判的一個重要關鍵。

媒體報導鍾姓民眾被控炒作臺灣存託憑證(TDR),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判刑18年,案件上訴到二審,當事人不滿參與一審的陪席法官,現在又是二審合議庭成員,聲請法官迴避,卻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改提起憲法訴訟,引發司法判決公正性的爭議。接受民眾陳情的中華人權協會質疑:「二審再由對被告已有不利心證的同一法官審理,何以確保被告能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這也是為甚麼要落實迴避制度之所在。

公平審判是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石,法官迴避制度是司法公平審判的重要核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1:「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政公約第14條之1所謂「公正無私」的內涵闡釋:「當判決的法官曾以其他身份參與過本案的其他司法程序或審理案件的法官有應該迴避之事由卻未迴避,被認定欠缺公正性。」

大法官第761號解釋,解釋理由闡述:「法官迴避制度目的有二:其一是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其二是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

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汙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之疑慮,就應該迴避該案之審理及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為充分保障人民審級救濟的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遵守迴避制度。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曾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黃淑玲在審理案件時,未遵行法官迴避要求召開記者會與公聽會,專家學者指出,黃淑玲法官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時,參與了某個案的審判,在案件還未進行判決時,她就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而該個案後來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又遇到她審理該案,此時黃淑玲法官該迴避而未迴避,導致案件無法獲得公平審判,損害司法公正性,傷害人民訴訟權利。

當這個案件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因最高行政法院採書面審理,沒有開庭,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的時候才知道承審法官又是黃淑玲時,全案已定,沒有聲請黃淑玲法官應該要迴避的機會,導致個案當事人喪失公平審判的權利,從當前的司法環境可知,這樣的案例絕非個案。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認為:「司法院對法官要迴避的事由,採取非常狹隘到不合理的見解,法官如果形成既定印象,要他推翻自己以前的見解,邏輯上是強人所難,所以包括德國、日本,他們的刑事訴訟制度,盡量避免已經有既定印象的人再來審判。」

中華人權協會認為,現行規定並不合理,每年一審升任二審法官約有50人,分布在高等法院以及四個分院,這回鍾姓被告和其他有類似遭遇的民眾,一、二審都遇到同一名法官將聲請釋憲,以爭取公平審判的機會。

今(2022)年5月9日起臺灣展開為期3天的第三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政府邀請9位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來臺審查第三次兩公約國家報告,並於5月13日發表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2項指出:「根據國內法院的判例,各級刑事法院訴訟的法官,只有參與過前審裁判後,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才被認為缺乏公正性。然而,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因此,委員會建議政府要確保國內法律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要求。」

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21年全年度臺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指出,有66.9%民眾對於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持負面評價,也就是說約三分之二的民眾對法官公平審判是質疑的。

人人都享有公平公正司法審判的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人人有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公正無私(Impartiality)的審判是國家符合國際兩公約要求之訴訟權制度性保障的條件之一,也是人權保障上最必要的基本要求,法官未依法迴避造成司法不公。司法改革若未能回應人民的期待,將傷害台灣民主法治的基石,就難以避免國家社會的角落裡存在遭受司法不公、含冤受害的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