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國際人權兩公約 台灣當花瓶擺

 

自98年立法院通過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法,至今已14年了,目前落實情形又如何?人權立國是政府的既定政策,即使我國無法參與聯合國官方活動,仍努力將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政府應持續以落實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作為施政基石。然而國際專家檢視台灣人權現況,政府卻刻意讓兩公約國際審查低調進行,這種一手遮天想用紙上人權來騙騙百姓的作法,會令 全國百姓不滿!

由總統代表台灣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對世界人權宣言許下了承諾,然而在民主政治為主體的台灣,卻有如此嚴重輒傷「人權」的重大稅務案件,人權走回頭路,太令人失望了!這是台灣司法人權的無奈!試問百姓:人權為何物呢?還是問執法者:人權為何物?試問國家元首簽下的國際人權兩公約「政治公民權利」「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可明白地讓百姓知道人權為何物嗎?若公僕用心,誠為庶民之福也!然而期待國家擔負人權保障的機能,在邏輯上是相違背的,所以本質上仰賴國際人權兩公約及相關組織來維護人權是很可行的途徑,所以國內法能搭著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便車,促使行政步上正軌,恪守依法行政原則,避免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可是至今連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也都霧煞煞,不知該做什麼?

各法院的法官判決文引用人權兩公約內容的比例極低,最高僅為0.0079%,最低者為0.0006%,不重視即不甩這麼重要的國際公約,實令人憂心!馬前總統曾說侵害人權行為十之八九都來自於公務員,司法與稅務更甚,這樣的事實卻一直未見改善形同屁話,這種漠視人權的作法,用紙上人權來騙騙百姓而已;而租稅人權,更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國際人權專家也曾對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的評估報告,也點出了不少問題,顯示「只簽署是不夠的,還需要遵守與執行」。

一張錯誤的稅單寄來,百姓從訴願到行政法院會一直輪迴,國稅局本著稅單既出、駟馬難追的精神,管你訴願或行政法院判贏了,可以重開稅單加罰鍰,最後還會重判「凍結財產」、「禁止治產」、「限制出境」,好像百姓欠稅罪大惡極,百姓面對稅務執行鏈-財政部的國稅局、訴願委員會、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檢察官、行政法院等的聯合戕害百姓的賦稅人權,百姓只能默默的繳稅,鬱鬱一生。

政府法稅執行官員秉持前輩長官的侵害人權傳統,侵害人權的惡法不修,獎金制度不廢除、解釋函令不廢除、行政法院法官只聽國稅局的話、對百姓有利的證據不用,甚至法官判決不算數,這些侵害人權的作風不改,人權保障不會進步,政府官員若能一舉改變對人權的態度,真正尊重人權來施政,台灣必然能成為民主人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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