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務官員如何看待兩公約 莫讓國際人權團體看不下去

 

98年立法院通過《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施行法》至今已14年,目前落實情形如何?大家要一起關心。施行國際人權條約有數十年經驗的英國,於其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人權法》施行前,特地留出整整2年的準備期,以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

脫離聯合國人權體系已39年的我國卻只留出7個月又18天的準備期,以致公務人員的相關培訓,以及根據《兩公約施行法》時應進行的法令與行政措施之檢討,品質不佳,流於形式,卻嚴重影響其後不符兩公約的法令匡正與行政措施之改進。國際人權兩公約審議過程中,可以看出台灣普遍對於國際人權法的不了解和誤解。

司法院若認為無此修法之必要,是否就違背國際兩公約的精神意義?還是公部門毫無人權之觀念?過去多次談到人權時,馬前總統直接言明70%的侵害人權行為都來自於公務員。司法與稅務更甚,這樣的事實卻一直未見改善,尤其是賦稅人權,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希望法務部洞悉刑事訴訟法被告在法律上沒有訴訟救濟的管道,而有違兩公約的精神人權的保障,就要真正去修法以符合國際的腳步。

反觀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百姓被國稅局逼得走投無路,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違法稅單萬年不死」的緊箍咒中,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人權承諾只是開端,有所行動才能確保人權的落實。在開始承諾的同時,也代表著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實現人民在公約保障下的權利,而這也是為何我們要持續監督政府的理由。政府承諾遵守並且落實人權,才是「人權立國」真正的意義所在。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黃麗蓉認為,經太極門弟子多年爭取救濟,在107年判字422號判決中特別強調,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提到81年綜所稅確定判決,未審酌刑事案件判決事實,亦未審酌公告調查7401份的申明表的贈與事實的結果,亦無審酌國稅局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事實,認定此判決不能採納。81年度的枉法裁判,卻仍以確定判決為由,於109年8月用國家機關承受土地方式,承受太極門修行聖地,明顯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與憲法的平等原則及訴訟權保障。

難怪國際人權團體看不下去,一個國家不應該自稱有人權,實際上卻行迫害人權之事。自從政府在12年前簽署兩公約的批准書後,兩年內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然而實際效果並未彰顯,國內進行修法也如牛步,呼籲政府應正視國內法的修正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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