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務官員公然違法 賦稅人權難以伸張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長期以來政府及國人均將「納稅」視為公民責無旁貸的義務,而忽視憲法亦同時保障人民有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平等權等各項基本人權,導致納稅人權利不彰,更遑論納稅人權利保護,課徵實務上更常以一紙行政命令或解釋令,恣意擴大解釋,甚至逾越法律,使我國的稅法與行政命令,處處充滿「威權、獨裁」國家的規制,嚴重違背租稅法定主義、依法行政原則,侵害人權。

然而賦稅人權被剝奪的小民要如何面對,可能幾百千元繳掉就算了,可是千萬的稅單如何繳得下手。不繳,就會年年罰,稅單年年會自動加錢,最後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拍賣財產;嚥不下這口氣就告國稅局,結果又是另一個惡夢的輪迴,百姓勝訴,沒關係,再重開一次稅單,跟你重玩一次,百姓被判敗訴,認命繳錢終止輪迴,還是再告下去,繼續永無絕期的輪迴吧!

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而非一般行政救濟程序,就可讓國稅局撤銷了違法的課稅處分。但不知稅務官員公然違法,視國家最高法院三審確定的刑案不顧,破壞老百姓的賦稅人權,等於是強奪民財。

國稅局肆無忌憚到處亂開稅單,109年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高達1,431萬件,造成了許多冤稅案,不知情的國外人士還以為台灣人這麼愛欠稅。這當中有許多太離譜的冤稅案,金額也被連課帶罰多了好幾倍,這都嚇死了歐美國家的百姓及官員,因為他們的罰額都只有10%~20%間,而台灣是論倍的罰,比地下錢莊的高利貸還狠。

27年來,國稅局持續的用國家機器欺凌一個崇尚愛與和平的武術修行團體,也用同樣手段不知霸凌了多少百姓,戒嚴時期不合現今的惡法至今仍不修改,只道「惡法亦法」來坑殺百姓,例如罰鍰是論倍的罰,欠稅可以管收,可以限制出境,這都是嚴重的違憲執法。惡法亦法也就罷了,更有甚者,國稅局竟能沒有證據,不用調查就開單課稅了。

輔大吳志光教授認為228事件也跟稅有關,通膨、貧富懸殊、充分就業等等,是228非常重要的背景,影響到台灣的經濟,這些在在說明歷朝歷代因為稅的問題、稅的改革容易引起老百姓的抗爭,說穿了就是生存的問題。像在極門案裡一個很淺顯的問題,為什麼就某個年度有這種差別待遇?為什麼在法律上會有不同認定?為什麼司法沒有辦法去有效救濟?為什麼行政機關不能自我反省?這是長久以來看到的問題,糾錯的機制很重要,如果沒有太極門案件,我們大家不會發現法律上、執行上會有那麼多問題存在。

看到現在還有這麼多冤假錯案的存在,希望政府能夠去坦然面對,想到解決的方法,這是一個最重要的歷史的省思,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太極門,或者下個冤錯假案、稅災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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