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送「回收物」給拾荒嬤 清潔隊員被判貪污圖利

 

很多類似的悲劇不斷在泛公務體系的中低階層上演,清潔隊員顏輝煌大概因位階低,才會上演小罪遭重罰,始終乏人關注,直到少將韓豫平的事件發生。

新竹市垃圾車清潔隊員顏輝煌在103至104年的一年多期間,因同情一位認識的拾荒阿嬤,於是在收取大量民眾不要的資源回收物後,會將一些回收物放到阿嬤家門口。後來顏輝煌遭人檢舉,最後,他被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結局是被判刑10個月、緩刑2年。與他同一車的駕駛也被判9個月、緩刑2年。

如今已60歲的他坐在毫無裝潢的冰店裡,對我們回憶那段日子:「事情發生後,我待在家裡半年沒出門,都在沙發上,一直胡思亂想,也沒收入,都靠老婆。」拾荒老婦人是他自小認識的老鄰居,大他十多歲,婦人老了住在貨櫃屋,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也不能說是阿婆害的,她有出來作證,說她沒有把回收物變賣的錢拿給我,就OK了。」只是,即使錢沒放到自己口袋,只是圖利他人,依法也是觸犯「圖利罪」。當年,老婦人拿了他放在門口的回收物後,陸續變賣十來次,每次大概賣得200、300元,因此全案「犯罪所得」共2,000多元。連法官都在判決書寫著:「(顏輝煌與同車駕駛)深知從事回收之辛勞,而且清潔隊之回收量越大,代表個人在街頭所能撿拾之回收物相對減少,被告顏輝煌又因遇見舊時鄰居,即證人陳王引,見其年事已高仍在從事資源回收,因而心生同情」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一旦被判貪汙,即使緩刑也喪失公務員資格。當了20多年清潔隊員的顏輝煌,失業了!那時他已50多歲,重新找工作談何容易,後來他去開選舉車、去寺廟幫忙,總之到處打零工,3年前才與太太在南寮漁港附近開起冰店,假日靠遊客、平日靠科技廠的下午訂單勉強撐著,偏又遇上疫情,至今負債。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恒達以「包山包海」形容《貪污治罪條例》,「把一些跟貪汙沒什麼關係的罪也放進去,且刑度全部拉高。」公務行為與一般民間企業行為的極大差別,在於公務行為會產生「權力關係」,公務員有最終的決定權,例如核發建照,因此應該依法,而非趁機獲得私人利益,「貪汙就是指公務員利用他的權力,所有的事情都要從他所連動到的power(權力)來判斷。但《貪污治罪條例》卻不是這樣規範。」

若回歸到「公權力的執行」來判斷,那位清潔隊員似乎沒有那麼大的決定權,頂多是一般的財產犯罪,而非貪汙。此外,以顏輝煌的案件而言,我國《刑法》就有「侵占罪」,即使與公務有關的「公務侵占罪」,刑度也不過1至7年,但因為有了《貪污治罪條例》,「就變成很可怕的重罪,最輕5年,導致刑度出現非常不合理的情況。」由於刑度高,即使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可減刑,空間仍有限。

法律不外乎情理法,而且若是蓄意犯罪,不知悔改,當然是重罪判決,但若是沒有犯罪意圖,理應輕罪判決;連罪大惡極的殺人犯若是可教化有悔改之心,都可從死刑降為無期徒刑,何況清潔隊員顏輝煌並無貪污之念,只想幫助他人,也已悔改,並無再犯之意,判決最輕之刑罰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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