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偵查中閱卷權的釋憲談起

文/陳逸南/仲裁人(台北市) 

依媒體報導,司法院大法官為律師閱卷權釋憲案,3月3日召開憲法法庭。法務部長羅瑩雪指出,律師在偵查中若有閱卷權,將牴觸偵查不公開原則。鑑定人台北大學林超駿教授認為,准許律師閱覽部分必要卷證,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由過去許多案例得知,檢察官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標準不一,嚴重侵害人權。例如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案,由無中生有的刑事案件及其衍生的稅務案件,可說荒唐無比,希望早日落幕。

1996年4月侯寬仁檢察官辦完「周人蔘電玩弊案」,成為媒體寵兒,媒體封他為「司法藍波」。侯檢察官辦案少不了媒體,媒體也少不了他,為了個人的「聲望」,為了炒新聞,人民的權利就此被犧牲。當年12月所發生的太極門冤案,如今回想起來,令人實在不可思議。從媒體報導中,似乎可以歸納出侯寬仁慣有的辦案三部曲:「一、充滿自信地率領媒體搜索押人」、「二、狂操證人取得汙點證詞」、「三、滿城風雨中英雄式地求處嫌疑人重刑」。

太極門冤案可以說是侯檢察官的經典之作,濫權搜索、羈押、以押逼供、恐嚇、偽造不實筆錄,所謂法律正當性及正義性、程序正義與正當性、無罪推定原則、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都應該注意的人權保障,早已蕩然無存。

正大出版社發行的「明白」一書指出,1996年12月19日下午侯寬仁檢察官指揮大批檢調人員,荷槍實彈,大動作搜索太極門全省道館及弟子住所共19個地方,也任媒體在搜索現場肆無忌憚地拍攝。法律上既有「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現場為何會出現媒體?

雖然,2002年3月監察院調查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原則,更不能作為課稅之依據。

後來,「太極門冤案」的刑案部分,經過10年7個月終於無罪確定。然而事隔20年,「稅務案件」迄今仍未了結,其理安在?引人震怒與憂心。 筆者發現「太極門冤案」的發動者、違法濫權的侯檢察官,由於懲戒時效因素而無法追究,顯然是體制出了問題,以致於發生「官官相護」之情事,這也是目前轉型正義需要處理的重要問題之一。

這部刑事訴訟法是國民政府「訓政時期」的產物(1935年),已經過了「憲政時期」,目前是人權時代,不合時宜的法令應該再做修正。我們期盼前述釋憲案能讓律師在刑事偵查中擁有閱卷權,才能真正保護被告的訴訟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