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可白」塗改日期就能盜賣納稅人財產

◎張稚鍾/北市(法律系學生)

江元慶教授(流浪法庭三十年的作者)鼓勵學生們要觀看兩本堪稱司法、稅務史上的傑作─改革司法弊端保障人權、改革稅務弊端保障人權,問題這兩本書在坊間並沒有販售,只能借閱,作者乃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以電話詢問太極門的師兄姊後,前往太極門中壢地區的會館借閱此書。

近日,驚見某報的投書篇名「公文書『立可白』?關!」,其內容意指花博、新生高架橋工程採購弊案中,北市府所提供的公文書,被作了手腳的影本。據描述,是把該公文中簽注意見的內容及簽署人用立可白塗去再作影本後,交付議員的。見此文後,不禁令我提筆投書,只為揭發違法行政人員的惡行;太極門在媒體大篇幅刊登「司法失序 官官相護」,其內容道盡他們在司法、稅務上所遭受極大的冤屈,說實在話,當看完上述兩本陳述案件真相的書籍後,希望藉由投書媒體的披露,能與諸位讀者分享,希望不公不義之情事不再發生,藉以達到教授在課堂上經常提到的「扶正正義」的重要。

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因遭侯寬仁檢察官以「養小鬼」詐欺的罪名違法起訴後,全部資產被侯檢察官凍結,不留分文生活的的狀況下,掌門人夫人於92年8月20日向台北行政執行處提出「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狀」請該處停止執行。且被迫於92年8月22日以陳情書表示,願於刑案解除資產凍結後,即刻提供財產做為抵押擔保。所以台北市國稅局於92年8月29日函文給台北行政執行處,以正在處理抵押擔保申請為由,請該處暫緩執行。台北執行處非但未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延緩強制執行,反而命掌門人夫人於92年9月3日到該處陳報財產狀況。

掌門人夫人委任律師及會計師,如期前往台北執行處說明聲明異議的理由,並表明法院解凍財產,即可提供擔保,請該處不要強制執行。孰料行政執行官竟威脅逼迫代理人轉告義務人及掌門人夫人,必須先同意撤回8月20日之異議,否則仍繼續執行,並揚言「不是國稅局說要暫緩執行,執行處就必須配合暫緩執行,准不准是我們執行處決定,但是你們要立即撤回聲明異議狀,否則還是要傳訊義務人到場說明,並否准國稅局8月29日通知暫緩執行之函文。」在如今號稱民主法治的台灣,竟仍有如此蠻橫無理、濫權違法、藐視人權之執行官。二位代理人因心生恐懼,深怕執行官自恃其職權,不理會台北市國稅局之暫緩執行函,恐將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只能被迫同意撤回聲明異議。身為專業代理人仍受其威脅,若為一般納稅義務人則其所遭遇之對待更可見一斑。

掌門人夫人撤回聲明異議之後,台北市國稅局及台北執行處皆同意延緩執行至同年11月2日。而太極門的刑案一審在92年9月25日即已判決無罪,台北地方法院並於同年10月15日解除資產凍結。好不容易遭侯檢察官違法凍結的資產終於解凍,卻無奈被迫需即刻提供台北市國稅局抵押擔保,怎知台北市國稅局不滿只能取得抵押權,竟違反誠信原則,在延緩期限內,於92年10月20日又再度發函執行處要求繼續執行,甚至為掩飾國稅局明明知道刑事庭已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資產解除凍結,抵押擔保手續即將完成的事實,不惜違法竄改原92年10月20日之發文日期為同年月15日(即台北地方法院解除財產凍結之日)。等到掌門人夫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審理時才揭發台北市國稅局人員倒填日期、偽造公文書之犯行,台北市國稅局代理人於94年10月11日當庭自承倒填日期之事實,而此時已是竄改事件發生的兩年後了。台北市國稅局因犯行遭揭穿,才緊急以名實不符,與法條規定不合之「退稅」名義,歸還違法執行款項,但卻已造成兩年期間財務的損失與無法回復的傷害。

台北市國稅局濫用公權力,以國家行政執行的體制包藏搶奪民產的禍心,然後又以冠冕堂皇的「退稅」名義,形同盜用國庫支付人民的損失,而過程中台北市國稅局及台北執行處相關承辦人,所領取的「績效」獎金卻早已落袋,甚至有人還升官發財,此等不惜強奪人民的身家財產,犧牲政府人權法治的形象,換取個人的獎敘記功,試問與貪官酷吏何異?

對於太極門所蒙受的冤屈,身為第三者的我,並無能為力為他們做些什麼,但願就所了解的案件真相,藉由文字的闡述加以披露,甚至給予行動上的聲援與支持,並希望不再有下一個司法、稅法的受害犧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