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正視並尊重外籍人士的人權

文/文勤/自由業(新北市)

前些日子聽到朋友分享一個故事,友人與外籍新娘結縭7年後欲申請中華民國籍,但依中華民國規定必須先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須居留滿一定期間:自核准居留之日起,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但友人因任職於海運公司,必須長期進駐到外地任職工作,因此妻子亦跟隨先生居留外地就近照顧時間長達4年,因此一直無法申請居留證,後因孩子陸續出生為了讓小朋友生活、教育需要有個穩定的環境。

因而無法再跟先生駐外任職,故開始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熬了幾年終於符合了上述規定。接下來就是要申請放棄自己本國國籍後,但卻還要在中華民國居留滿一年整才可以申請中華民國國籍,此時友人之妻成為無國籍身分之人,原先的本國國籍放棄了,而申請中華民國國籍卻還要等一年整。

這本就是荒謬、無意義的規定,想想人都已經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至九條規定之居留在台時間了,何以還要在台居留滿整一年,而且還要放棄本國國籍,真不知外交部用意為何?讓當事人處於如此無人權的處境,因已無雙方國籍身份,而無法得到任何國家保障。而就在此時友人之妻的父親剛巧在自己本國意外身亡,友人之妻欲回國奔喪及安慰母親,卻卡在需在台灣居留滿一年才可以申請身分證,朋友之妻當時只需再滿3個月就屆滿一年了,實在非常為難。

期間亦與外交單位呈請數次,但都予以婉拒。

最後經過家人再三商議認為好不容易終於可以申請到身分,只得決定留在台灣繼續完成身分證明,此種罔顧外籍配偶人權之法規,導致當事人遺憾終身無法回家奔喪。法律不外乎人情,情理法也是情擺第一位,更何況是無意義的法條,盡然也要如此般的嚴峻執行,真不知為何?請相關單位正視並尊重外籍人士的人權,不要讓這樣的憾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