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執法 民寃難賠

文/羅瑋/程式設計師(新竹)

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檢察官辦案,務必超然、獨立、不畏權勢、嚴守證據法則及程序正義, 慎重行使強制處分權。

筆者亦認為執法人員,除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及證據原則外,更應有司法正義的觀念,這是保障人權之基本,但是筆者質疑的是若執法人員因個人私慾而做出違憲行為而致使人民受到嚴重之傷害時,對自身之過失不該負完全之責任嗎?

以新北市營養午餐弊案為例,卅八位校長被起訴後就停職,未依法行政,即將涉案校長違法停職在先,此案「未審先判」,因而葬送四條人命,請問這無法彌補的遺憾,要如何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