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然違憲

去年十二月底財政部舉辦欠稅限制出境修法公聽會,委託東吳大學洪家殷教授做專案研究指出,為避免衝擊過大將依短中長期階段逐步廢除欠稅限制出境措施,引發在場的民間團體與職業公會代表強烈的質疑,表示違反人權的法令為何不直接修法廢除?政府三令五申表達兩公約高於一般法律的地位,而兩公約已實施四週年,早已過兩年的修法緩衝期,財政部卻以學者研究作為藉口遲延修法,難道是在欺騙總統、欺騙國家、欺騙老百姓?

馬總統曾說「政府敢通過、批准兩公約,就敢實施」,請由行政權率先垂範,即時兌現憲政支票;馬總統一再重申國內法律與兩公約抵觸者無效,財政部依然不願意修改廢除違反兩公約的法律,財政部公然違憲以稅法限制人民出境。憲法第八條有「人身自由」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如果上級的命令都不能貫徹,則團隊當然效率低,筆者當兵時一位指揮官説:「違反上級命令者,在戰時會被槍斃的,因為那是勝敗的關鍵!」我們不禁要問財政部依法行事有那麼難嗎?(張青土   高雄)

 

廢除「限制欠稅人出境」之陋規 提升我國之國際形象

馬總統於98年12月10日宣布我國開始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並表示:「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馬總統也說過,侵害人權十之八九來自政府。從以上馬總統的幾句重點訓詞,筆者以為政府應有大刀闊斧的大作為了。

據悉去年 12 月 17 日在立法院舉行一場「萬年烏龍税單,稅災民怨如何解」的公聽會上,有上百位税災戶,泣訴被國稅局追繳違法稅單,歷經十多年的訴訟與人權遭迫害的冤屈;甚至有稅災戶因拒絕繳納被違法所課之稅,卻被而政府以公權力限制出境,嚴重違反「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的規定。這項違反人權之陋規,亦反應在去年2月25-27日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現況,提出的結論意見之中。專家們建議我國政府「應該適當地修改法令與政策,讓稅務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務實作法都能遵守遷徙自由的要求」。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無論就憲法的保障或就「國內法律與兩公約抵觸者無效」觀之,筆者以為我國必須廢除「限制欠稅人出境」之陋規,俾能與國際人權接軌並提升我國之國際形象。(劉吉祥  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