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條款 刀下留人

文/林南/退休廠長(中壢)

    為了保障人權,司法院修法施行「提審新制」,從今以後不論是外籍勞工還是患有嚴重的精神病患,或被關禁閉的軍人,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不管是本人或是他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即時尋求司法救濟,也被稱做見義勇為條款。

    比起二十年前,司法人權的確進步很多,二十年前我的家人無故被檢察官自行認定詐欺,在羈押二個月期滿後再無理羈押二個多月,才找不到理由釋放出來,好好一人被整得沒死也半條命了,當時檢察官的權力實在是太大了,可以濫權抓人、羈押、起訴,最後經過十多年,再由法官判決無罪,例如最有名的周人蔘電玩弊案,弄得許多警官身敗名裂,前途全毀,等最後宣判無罪時,正義已非正義,當事人只能徒呼奈何!

    當然見義勇為條款也有其風險,這時就要靠法官的智慧了,要在檢察官掌握的證據與當事人的自白中第一時間判斷要維護司法人權或是司法正義了,若是及早實施,或許江國慶就不會冤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