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特產「稅法絞肉機」

文/高裕民/公教退休(高雄市)

自古以來人民最怕之事即上法庭,所謂的訴訟;民不與官鬥,因為官官相護,且民間自古以來傳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但到現在21世紀自稱已是民主先進國家的台灣,冤案何其多。

根據去年中央通訊社統計民怨居高「賦稅民怨,機關權力過大居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觀察歷年一般案件之徵起金額,皆以財稅案件最多,幾乎佔所有案件之一半,財稅案件49%,健保案件17%,費用案件18%,罰鍰案件16%;難怪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表示:「刑罰與稅賦是國家給予人民的兩大痛苦。」

而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也指出:「我國政治已經解嚴,但稅務尚未解嚴!」國內稅務案件,自國稅局、訴願機關、甚至行政法院,少有審究課稅程序是否符合正義。
根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黃士洲最近到德國交換訪問學者兩個月,德國聯邦財務法庭的院長很簡單給我兩個觀念:第一觀念是德國打官司勝數機率20%-40%,而台灣公告的是13%,實際上把前面的1拿掉才是符合現狀!第二觀念是什麼人有資格來審核稅務案件?只有懂稅又懂法律的人,而台灣是行政法院的法官,懂不懂稅法不重要,重要的是年資到了而且具有「溫良恭儉讓」就可以了,其實很缺專業性,法官的「判決書」幾似行政機關的「答辯書」?眾所皆知,台灣欠缺專業行政法官制度,偏偏行政訴訟又多屬專業類型案件,尤其稅務部分更參雜許多財務會計與稅法特別規定,但是行政法院的法官並未受過財務會計訓練,加上稅法的相關規定又過於抽象,以致法庭上經常上演「以吏為師」戲碼。如果法官心存國庫主義,註定人民跟稽徵機關打官司,就是站在很弱勢的一方,這樣的判決結果,人民如何能夠心服口服?

台灣稅務行政救濟不僅無法伸張民怨,反而成為「稅法絞肉機」一再凌遲百姓,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研究所黃俊杰教授指出,納稅人對稅單有爭議時申請復查,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往往受限於稅捐機關,導致訴願及行政訴訟公平性受質疑,因此呼籲,「行政法院的法官能夠做為人權的維護者,多看重納稅人的權利損害面,因為這種無對待給付的公法上強制收入,代表人民私人的財產權被強制移轉給國家,所以應該要站在人民的角度來思考。」

筆者綜觀學者專家所述及一些統計數據,認為行政法院法官大都照抄國稅局的說法作判決書,因為專業不足不敢下斷定,另一種心態是官官相護,即使判錯了由人民繳稅也是增加國庫收入,何樂而不為的心態,以致造成行政法院為何被稱為「敗訴法院」的主要原因,完全沒有發揮保障人民權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