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除行政法院的恐龍法官與稅捐復查主義 實現賦稅人權

全國矚目的洪仲丘冤死案於2013年8月移交桃園地院審理,經抽籤交由剛滿30歲、辦案經驗僅3年的女法官丁俞尹承審,31歲、資歷僅2年的女法官許菁樺陪席,各界對「奶嘴法官」的疑慮再度喧騰一時。其實,「奶嘴法官」造成的司法信心危機早有時日,往往是因為審案的法官年紀輕,社會歷練與斷案經驗不足所致,然而行政法院的法官年紀不輕,卻因相關專業法律不足或官官相護的「恐龍法官」,做出裁判不公、戕害人權的案例層出不窮,此弊端必須革除,我國人權保障才得以實現。

有法官界人士表示,行政法院判決多偏向稅捐機關。對此,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所黃士洲副教授表示,研究調查顯示,在稅務訴訟上,行政法官沒有獨立的見解,判決抄襲行政機關的答辯,相似度高達99%或100%的大有人在。「2012財稅正義圓桌論壇」上,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我國行政法院的法官,是從一般法院轉任,欠缺行政法與稅法專業。司法院的在職訓練才一個半月,很多的行政法官都是邊辦案邊上課,這麼匆促的訓練如同新兵都還不清楚,槍不知道要怎麼拿,就要上戰場了。他以德國財務法院的法官的養成為例,除了司法考試及格,還要被派到國稅局暸解租稅及稅法,研究七八年後暸解實務後,才能夠擇優轉任。

行政法院法官未能依法自為判決,據實務上的了解,行政法院法官欠缺行政法與稅法專業,在職訓練請財稅機關的官員上課,這種「以吏為師」的情形,難免會有「官官相護」的情結存在,人民很難期待行政訴訟案件能夠得到公平的依法判決之外,還有一個相當嚴重的弊端,就是「復查主義」作祟。根據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的財稅判決統計團隊所做的統計結果,人民勝訴率只有6%,而且國稅局打輸了,稅單也不會被撤銷,因為法官的判決書會加一句「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國稅局就會做「復查決定」再開出一張稅單給當事人,若稅基是依法不應課稅的所得,再開出來的稅單還是違法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念祖律師指出,一般稅單的核課期間是五年、最多七年,但實務上卻發生稅單永遠存在的問題。比如有一張稅單是100元,納稅人不服復查後,稅單改為80元,納稅人還是不服氣進行訴願、行政訴訟是以復查結果的80元做為爭訟標的,就算訴訟結果法官撤銷80元處分,那100元的稅單還在。李念祖認為這是不對的,因為如果100元是開錯了,復查決定時那100元的稅單就根本不存在才對!否則的話,國稅局永遠可以復查只改一元,反正100元永遠在,訴訟就會無止境打下去,則行政訴訟變成完全沒有功能,只是折磨當事人的一個程序。加之,官司勝敗率差這麼大,國稅局根本不怕民告官,所以違法稅單就層出不窮。而且人民要行政救濟的話,每次訴願都要先繳稅額的一半,我們認為這是違法的規定,因為司法都還沒判決是否該繳稅,行政機關憑甚麼要人民先繳一半的稅!?

法官抄襲國稅局答辯內容的判決,讓國稅局可以公然強徵暴斂人民的財產,這樣的司法執得信賴嗎?當知「抄襲」這種事,在學界是違反學術倫理的,如果是教師還會被開除教職,因為身為傳道、授業、解惑者若無法遵守學術倫理,何以為人師表?同樣的道理,人民會提行政爭訟告官,代表案件本身必有需要法官獨立審判之處,法官身為裁判者,若抄襲行政機關之答辯,非但不公,亦違反職場倫理,更何況法官抄襲被告(行政機關)答辯書的結果,大有可能造成違法判決,侵害人權,這是泯滅裁判者的良知,若因此而讓人民走進司法,出來的還是冤情,難道不用究責或予革職嗎?

民眾不解的是,平常人都會有未泯的良知,身為國家培養出來的執法人員難道都沒有良知、良能嗎?黃士洲指出,法院一般來說不希望同一類型的案子,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會針對不同於多數判決的「不合群法官」給予壓力。當受到不斷的打壓後,這些法官也意識到,他的努力判決反而造成稅案拖越久,稅額增加越多,再加上利息,反而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因此基於當事人利益,他會決定長痛不如短痛,直接複製貼上,讓案子就此結束,這樣的結果會讓這些法官越來越意志消沉。

縱觀我國目前的稅捐實務上來看,國稅局可以違法濫權開單,反正不乖乖繳錢的就去走行政救濟,要訴願先繳一半稅額,進入形同虛設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再進入行政訴訟的敗訴法院,毫無公平正義可言。2012年6月台灣法曹協會、中華人權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召開「司法官評鑑──人民怎麼看」座談會指出,一般民刑事法官都受評鑑,行政法院法官也要一同受評鑑,不然不公平!行政法院長期以來被譏諷為敗訴法院,失去獨立審判公信力,是亟需改革的一環!我們認為,以尚未改革的現階段而言,監察院必須行使職權,具體發揮「人權院」的功能,彈劾違法失職的法官,並對打壓所謂「不合群法官」的法院予以糾正,或直接彈劾施壓者,才能實現賦稅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