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審制改名參審制 人民仍然沒有信心

在101年1月11日司法節當天,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舉辦「第67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上,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及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共同主持開幕式外,司法院也在會中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民眾可擔任重大案件的觀審員,參與案件討論。當時,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人民觀審制比直接推動參審、陪審制更可行,且沒違憲問題。然司法院卻於14日深夜發新聞稿,表示考慮把「人民觀審制」名稱改為「人民參審制」,司法院表示,想要改名的目的是希望外界不要為了「觀審」二字而反對,讓制度早日實施。

而觀審制草案至今仍未通過立法院初讀,是因為各界對此「只給你看,不給你判?只讓你說,說了不算?!」的制度有所質疑。民間專業律師及司改團體質疑司法院版人民觀審制匆促上路,人民沒有實際參與決定的權力,觀審員的多數決,對法官也僅供參考,並無拘束力,完全違反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精神,使人民淪為司法審判的背書花瓶。

據自由時報7月22日報導,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指出,改名只是欺騙民眾的政治性操作,司法院對民間與學界的質疑沒有提出任何反省、檢討或修正,只不過改個名字就說人民有實際參與,「馬政府還要這樣欺騙下去嗎?」司法院對此否認,表示改名是描述人民參與審判的事實,司法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始終一致,這是依照國情及文化所打造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如此一來,反而讓人民質疑,內容始終一致,改了名字就想去除輿情對觀審制內容原有的質疑,這不是騙又是甚麼呢?

名稱改了,人民仍然淪為司法審判背書的花瓶。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蔡名曜說:「制度內容完全沒有變,由於草案已經送進立院,如果立委們也認為有必要改名稱,司法院樂觀其成。」把這項重大司改計畫的責任四兩撥千金,推給了立法院。

基本上,司法民主化是一個改革的正確方向,導入「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走向,使審判權不再僅由職業法官單獨行使,但是這項堪稱我國司法史上「變動最為劇烈」、「影響最為深遠」的制度變革,卻因為司法院過於「保守的心態」下,誠如「人民參與審判推動聯盟」所言,徒然浪費了深化司法民主的契機。

今年初,馬總統即力挺觀審制,立委吳宜臻再3月10日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對於觀審員的產生及相關的配套有沒有?答案是否定的。吳委員當場痛批,如果洪仲丘案人民能有實際的參審或陪審權,會是只有「業務過失」這樣的審判結果嗎!關廠工人17年的抗爭才有所謂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結果,難到洪仲丘案也要嗎?

民間質疑的是,法庭上由五名觀(參)審員、三位法官一起審判,終結後,大家先一起討論,法官與觀審員再分開討論,當認定有所歧異時,則以法官認定的為主,觀審員意見僅供參考,執行這樣的制度是否真的可以減少恐龍法官問題,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讓無辜的民眾免於司法絞肉機之苦嗎?如果不能,那觀(參)審員每天要發3000員的津貼,以及法院裡相應的設備都需要重新改裝,豈非勞民又傷財。

且司法院的草案版本於士林與台北地方法院試行3年,花兩億多公帑,卻未對未來可能遇到的狀況或問題預做妥切的評估與準備,包括無論陪審、觀審、參審上,最重要的「證據法則」的落實,應從檢察官的偵查開始要求的部分,相較於日、韓的參審制度,司法院的草案版本,決策與研議均嫌草率。

觀審制也好、參審制也罷,草案中規定,23歲且高中畢業才可以成為觀審員候選人;被選到的不能拒絕,拒絕要被罰錢。真理大學教授吳景欽指出,觀審制不是憲法明文的制度,人民有拒絕的權利,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來(觀審)的話要罰錢,顯然當中有很大的衝突。違憲的條例如果通過的話,對台灣的司法一定是一個很大的傷害!而且制度還沒有執行,立法院還沒通過,司法院就一直不斷的在電視或一些捷運站打廣告,好像現在在做了,不僅立法院覺得不被尊重,司改團體還有一些學者普遍都反對,司法院沒有誠實的告訴人民!

我們認為,目前為止人民仍然看不到政府的司改誠意與決心,而當前社會最普遍的期待,是建立並落實評鑑機制,即時淘汰恐龍法官,並擺脫過去的官官相護,讓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退場,提升台灣司法人權,才能讓人民對司法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