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向失職官們追償冤賠金了

新北市男子呂新生犯強盜案被逮,由於承辦的高等法院法官林丁寶、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家春一連串疏失,害他被多關5年多,獲513萬元冤獄賠償金。事後新北地院向3名司法官索賠,除已退休的林丁寶以30萬元和解外,日前高等法院改判王秀灑、王家春各應賠64萬多元給政府,全案定讞。資深法官指出,此案是司法史上,政府首次向失職司法官們追償冤賠金勝訴確定案例。追償失職司法官們冤賠金,這個早該給社會的公道,讓人民等了50幾年。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48年6月1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2011年2月28日名律師陳長文,對於呂姓男子被多關五年,板橋地院向退休林丁寶法官求償三十萬乙案,以「天堂不撤守-冤賠追償,三柄尚方寶劍還有二劍未亮」一文,投書中國時報指出,我們並不是沒有約束怠惰失職法官的法律,但《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這一柄「尚方寶劍」竟可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才得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也無怪乎國人對司法一直難以提振信心。

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其重要意義在督促司法體系執法人員,應審慎從事司法行為。誰都知道,司法錯誤的苦痛與傷害,往往無法回復,不是金錢所能補償的,要知「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向司法官們追償冤賠金,並不是報復其所犯的錯誤,而是希望他們能夠確實的自我反省,不要再犯錯,同時也讓其他握有權柄者知所警惕,以保障人權。

在這件冤賠金追償案中,檢察官王秀灑及王家春均辯稱,「判決是否確定,決定權在法院,當年林丁寶法官既已說全案確定,檢方僅能依法執行,檢方已盡注意義務,並無故意或重大疏失。」這讓人感覺是在推卸責任。新北地院認為,若檢方對案件是否確定有疑議,應函詢法院或退件,2被告明知案件未經最高法院判決,就將被告發監執行,已有疏失。我們了解,檢察官的工作很多,壓力也很大,但他們面對此案的態度,與某些檢察官在其他案件被調查時的態度一樣,反映了官僚體系的責任轉移現象。

還有近日一件向失職官們追償賠償金案,即士兵江國慶被冤判死刑槍決案,2011年軍方賠償江母一億餘元後,向涉刑求取供的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等六人求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元乙案,台北地院認定陳肇敏等人不當取供。陳肇敏違法指示無權偵辦刑事案件的反情報隊偵辦江案,且依當時《陸海空軍刑法》規定,偵辦中被告不可關禁閉,陳卻指示將江關禁閉,還准許柯仲慶等人以逼江看女童解剖影帶、設靈堂、強光照射營造肅殺氣氛恫嚇,導致江被迫認罪,而判五軍官應賠五千九百五十五萬元。在此案的調查過程中,官僚體系的責任轉移的現象同樣存在。

已故的德裔政治理論思想巨擘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在研究所謂納粹的集體罪惡時發現,官僚制度就是「無人之治」,責任的轉移是每天的例行公事。鄂蘭在旁聽法庭對納粹艾希曼的審判過程時發現,司法審判可以是官僚系統的救贖,在法庭中,不允許個人將責任轉移到所謂的系統或體制。

對於江國慶遭違法冤判致死,軍方對內求償乙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理應賠三千四百多萬元,可是受限國防部僅向陳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最後只能判賠一四七四萬餘元。雖然,因為國防部對陳肇敏的求償金額過少,讓陳肇敏少賠近兩千萬元,而這短缺的兩千萬元還得「全民買單」之外,還有一條冤死的人命無處追索,社會的傷痛尚難撫平,但對法官能夠挖掘事實,「作出難能可貴的判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予以肯定。

我們對「高等法院改判王秀灑、王家春各應賠64萬多元給政府,全案定讞。」亦表示喝采,這讓人民等了五十幾年的公義,《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實現的首例,有如阿姆斯壯登陸月球跨出的第一步,希望未來的司法改革上,能在司法官的退場機制上,有更具體的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