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也瘋狂,政府該檢討的是什麼?

在美國波士頓馬拉松賽,發生炸彈恐怖攻擊震撼全球之際,台灣高鐵及立委服務處也驚傳被放置炸彈事件。台灣炸彈事件犯嫌胡宗賢是位律師,這件事更讓社會震驚,一個法律人為什麼會知法犯法呢?胡對外傳他製造、放置炸彈,是想在股市、期貨市場獲利予以否認,聲稱國稅局要求補繳近七十萬元執行律師業務所得稅,申請複查仍沒下文,更讓他對補稅心存怨懟。我們認為,如此「胡」作非為是大錯特錯,然對他因稅捐案件申請復查無下文的瘋狂反應,在這報稅月將至時,卻也激起許多民眾重新檢視政府的稅捐救濟制度的確該徹底檢討了。

民眾遇到稅捐案件,申請復查幾乎沒有成功的。同樣是擔任律師的黃文皇、陳長文,他們也曾經遇到稅捐冤案,明明是稅捐單位的錯誤,卻讓他們歷經所有的行政救濟仍然難獲公義,何況是一般老百姓呢?2010年中華人權協會等單位辦理一項「賦稅人權大調查」,未到一個月時間即湧入44萬網友票選,結果出爐,顯示最需要改進的賦稅問題,「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高居第一名,「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及「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分居2、3名。

法界人士都知道行政法院法官多半對稅法不熟,稅務相關知識多由國稅局官員教授而來,兩者互動幾乎就是「自家人」,判決時多半都偏向國稅局,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也曾公開承認,行政法院確實對稽徵機關太過寬容。而且訴願或行政法院判決通常交由行政機關「另為適法處分」,造成人民不斷在財政部訴願、國稅局重核復查、行政法院之間循環,而法院沒有終局判決,造成稅務官司贏了也不是贏。國稅局宛如國家的「影子政府」可以任意對人民判生、判死,然行政權獨大卻又礙於是基層行政機關,不能推拒人民的一再陳情,往往很快的駁回人民的復查,逼使人民去訴願、行政訴訟,然後還會有行政執行署去把人民的財產搶過來,他們盡可以一派輕鬆等著坐收贏家的漁利。

依據行政法院之統計資料顯示,88年至97年人民向財政部訴願勝訴率平均竟不到15%。立法院康世儒委員於99年5月1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中質詢時任財政部李述德部長時也痛陳「訴願委員會那都你們家的人」。而中國時報98年8月30日社論更直指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在面對行政機關不理會訴願決定,根本就束手無策,道盡人民長期對訴願制度之無奈與失望。這個幾乎是癱瘓的稅捐救濟制度,無能也就罷了,最可惡的是跟人民玩起「貓捉老鼠」的遊戲,讓人民走入無盡期的行政救濟之路,出來的還是冤抑難伸,耗盡了家財、精神,甚至生命!

稅捐案件救濟的最終方法即是稅務訴訟,但實務上行政法院無法以稅法法理推演正確的法律解釋,稅務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是否確實符合稅捐法律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未能充分審查,無法發揮司法者制衡行政機關的功能,因此前置具專業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是準司法機關,訴願委員等同法官,訴願決定就是法院判決書,影響人民權益甚深,因此訴願審理是一項神聖的任務,訴願會及每位訴願委員的所作所為,必須攤在陽光下接受檢視,包括受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範的「迴避制度」。還有,訴願法第52條第2項後段定明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倘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有所不足,即屬違反強制規定,而魔鬼就藏在這個細節裡,不但訴願委員人數不符法定比例,都是他們自己人外,審理自己以前在國稅局時開的稅案還不迴避,人民會有公義可得嗎?

立法委員田秋堇曾以「簡直就像千年藤蔓一樣,要把人纏到死」形容國稅局萬年不死的稅單,如同血滴子,一經向對象射出,不見人頭落地不會停止,這是白色恐怖威權的殘存餘孽;立委羅淑蕾也曾以「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來強調錯誤、違法的課稅處分,對人民的傷害之深。我們不知炸彈犯嫌胡宗賢律師依法是否該補稅?但稅制不公,錯誤課稅處分的行政救濟不斷輪迴,人民欲爭公義卻遙遙無期,造成社會動盪不安甚至亡國,多少歷史的殷鑑不遠,馬政府再不警醒、再不改革,難道不是在社會安定的根基下埋置讓國家敗亡的炸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