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就可侵害人權嗎?

台灣首次國家級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已於三月初完成,並提出檢討報告。這是政府在2009年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後,首度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前來訪查我國執行兩公約現況。

包括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FIDH國際人權聯盟、APRRN亞太難民權利網絡,及Amnesty International國際特赦組織等重要國際人權NGO代表,一行共10人,於2月來台進行實地觀察,並在3月1日公佈「結論性觀察建議」,由法務部陳明堂次長代表接受這份可說是近年來台灣最重要的一份人權文件。

這次,國際人權專家共提出了82項點建議,除了緒論中有7點交待此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背景,及最後一點強調政府必須落實後續行動之外,其他74點都跟台灣法規制度及政府作為明顯違反兩公約有關,也等於是讓馬政府宣稱台灣人權已符合國際標準的官方說法不攻自破。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高涌誠律師表示,這次是台灣被聯合國及人權體系排除在外之後,真正與國際接軌的相關大事。不過,他也批評,相較於2009年簽署兩公約時的大陣仗,這次審查顯得異常低調,與會官員層級相當低,就連主辦單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只有幾位委員參與,而召集人副總統吳敦義甚至根本就沒有出席過,顯見政府相當忽視兩公約的重要性,也讓這次國際人權審查淪為「大拜拜」。

至於媒體沒有相關報導,高涌誠表示,他不想說是這政府故意低調宣傳,但主流媒體不重視是個事實。而FIDH國際人權聯盟代表Danthong Breen 也形容審查過程就像一齣戲劇,但再好的戲也需要觀眾才行。Danthong Breen指出,人權議題應該被放在報紙頭條,很可惜,他沒有看到相關報導,這是不對的!

此次審查,國際人權專家也針對政府所謂「個案」提出批評和建議,例如近來喧擾不休的核四公投,審查委員Theodoor cornells van boven就明白指出,台灣的公投法採取高門檻,有違國際趨勢。這點跟政府一向堅持的「世界各國公投皆採高門檻設計」的說法,大相逕庭。另外,報告中也指出政府在執行違建戶拆遷、都市更新等方面,未達到國際人權標準,其中包括華光、紹興等社區居民在無適足的替代住宅下遭到強迫拆遷。

行政院長江宜樺則回應,國際人權公約所指的「適足住房權」,並不包括違法占用戶對土地所有權的伸張。對於江宜樺的說法,高涌誠指出,審查報告第4點已明確指出,「適足住房權」適用於每個人的居住權,無論是租用、占用、非正規社區等各種形式,皆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江揆的說法明顯是惡意曲解公約內容,政府的迫遷行為更是侵犯基本人權。

稍後,法務部也出面說明,指華光社區拆遷案是「依法執行」。這案子在相當程度上突顯了官員對於人權的重要性,及兩公約的法律位階,沒有清楚的認識,以致於整個政府體系,上至馬總統,下至辦事員,言必稱「依法行政」,卻屢屢出現「依法侵害人權」之情事。例如在審查會中,就有官員表示,當法律跟兩公約有衝突時,必須待修法後才能執行兩公約,結果話還沒說完,就引來與會民間團體代表一陣噓聲,因為這位官員顯然不了解兩公約的法律位階僅次憲法,高於一般法律,換句話說,政府施政若違反兩公約,就是違法行政。

這次審查的確有助檢視台灣人權現況,至於是否真能提升台灣的人權水準,端看政府的態度和決心,這點不無疑問。另外,可惜的是,這次並未將「賦稅人權」列為重點審查項目,不過,在建議書中關於「遷徙自由」部分有提到,2011年有多達5萬以上的台灣人民,因各種原因無法離開台灣,其中超過1萬8千人是因為財務與稅賦原因,這已嚴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2項關於人民離開本國的人權,而且這些行政決策,只有極少數遭法院判決推翻,也已違反上述公約第12條第3項規定。

對此,高涌誠也很贊同台灣的「賦稅人權」,是需要特別關注的一塊,因為在行政訴訟中,大多是稅務案件,律師界普遍認為行政法院根本就是「駁回法院」,駁回率非常非常高!而且,台灣的稅務爭訟存在結構性問題,由於絕大多數法官根本不懂稅法和會計,對於稅的專業問題,只能聽從稅官的片面之詞,這是民眾無法獲得司法救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