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生命財產V.S.行政院長官位 孰輕孰重?

您關心核四停不停建的議題嗎?由民間團體主導的309反核大遊行,聲勢驚人!多達20萬以上的男女老幼走上街頭,以行動表達反核心聲。同時,人本教育基金會也在現場發起罷免「擁核立委」。

12日,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質詢行政院長江宜樺,指台灣電力公司管理形象不佳,核四電廠安全難獲得人民信任,是否可能不執行核四公投、直接宣布停建?江宜樺當時回答:「各種可能的發展與決定必然是行政團隊內部討論要研究的。」因而引發社會各界對於政院可能宣布直接停建核四的聯想。

據轉述,隔日(13日),馬英九總統在與立委餐敘時,明白表示「沒有誰有資格可以說停建核四」,12年前的大法官第520號解釋文已宣布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是違憲,「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怕會違憲」。

15日,江宜樺在國民黨黨團大會,改口表示「核四直接停建」違憲、違法,不會是政府考慮的選項。江宜樺強調,立法部門已通過預算,如果行政部門片面宣布停建,「是完全違背行政跟立法之間的分際,讓人家覺得行政部門獨裁專斷」。

這番「停建違憲說」將核四爭議,由政治問題延伸成為法律問題,但也引來民間團體抨擊執政黨此一說法是「惡意曲解」大法官解釋,蓄意欺騙人民!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指出,大法官釋字520號解釋,是針對行政院拒絕執行「已通過」的法定預算,目前核四續建還有待立法院通過「追加」大筆預算,與扁政府時發生爭議的停止執行已通過的法定預算,情況完全不同。政府若真有心改變政策,以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大可以直接決定停建,根本就沒有違憲問題!

另外,根據大法官釋憲釋字520號解釋,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時,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可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即可停止預算執行。這一點,對於立院席次居絕對多數的執政黨,易如反掌!況且,在野黨也不可能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將立場由「反核」轉為「擁核」。

再者,就算執政黨立委「集體造反」,堅持「擁核」立場不變,除了實在很難想像會出現這種立委「集體政治自殺」的情況之外,釋字520號也進一步指出,當行政院重要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時,行政院長可「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也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讓行政院長下台。一旦「不信任案」通過,在野黨可提「解散國會案」,如此一來,立委就必須跟著改選,訴諸最新民意,來決定國家重大爭議。此一做法要比爭議不斷的公投更具有民意基礎。

若執政黨真的「黨政失靈」,被迫走到這一步,不管是行政院長「自行辭職」,或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甫上任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當然必須下台負責。在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保住行政院長烏紗帽之間,孰輕孰重?執政黨顯然選擇了後者,此舉無疑是國家的大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