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兩百元要A,一元也不放過!

媒體報導指出,有一個表演團體於去年6月在台中市演出,收入2500元,應繳1元稅金,而收到由稅捐單位掛號寄達的「1元」稅金催繳單,郵資是稅金的20倍,不算稅務局的人力,光以郵資計算,就已經不符成本,有夠離譜!另外,國稅局在辦理退稅時,以「人力不足」為由,綜所稅200元、地方稅100元以下,拒絕退還納稅人,因此被民眾批評,人民的前政府「連200塊都要A」,欠政府1元就追討到底,簡直欺民太甚!

納稅人每年按時繳稅,但國稅局一紙行政命令,退稅200元以下就不通知的措施,是依據財政部於99年9月24日發佈的解釋函令,規定各項稅款免徵或免退金額,如綜和所得稅每次應補金額逾300元以下免徵,或每次應退金額逾200元以下者免退。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2月18日出面解釋,過去200元以下的退稅額不是不退,而是國稅局不主動退稅,想退稅的民眾可以另填寫申請書跟國稅局申請。她並強調,去年綜所稅補徵免補稅案件共6萬4423件,金額633萬9660元;免退案件共9萬8416件,金額397萬5176元。另外,蔡碧珍還指出,今年申報表將增訂「200元以下退稅」的勾選欄位,納稅人若勾選,國稅局就會主動退稅。

這件事反映出了幾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首先,200塊,對有些人而言,或許只是九牛一毛而已;但對越來越多掙扎在貧窮線上下的家庭來說,卻可以買3、4個便當,勉強讓一家人湊合著過一天!

再者,財政部以免補稅金額高於免退稅金額,試圖以此證明政府並沒有A老百姓的血汗錢。在道理上根本說不過去,因為補稅與退稅對象,明明是不同的當事人,豈能混為一談?即便是基於稽征成本考量,也應該要有更好的做法才對,例如親民黨就提案,將小額補稅或退稅款延至以後年度合併計算。

從這件事,我們所看到的,不僅是財政部「便宜行事」的馬虎態度。更值得關注的是,我們的政府對於人民私有財產是否尊重及維護?雖然那只是區區200元,但也足以見微知著。

政府與人民私有財產的關係,其實就是一部政府(國家)的起源史:遠古時代,如何讓自己及族人活下去,是人類首要面對的問題。之後,尤其是在進入農業時代後,開始有了餘糧和固定住所,因而出現「私有財產」。為了防止私有財產遭掠奪,人們於是依契約建立起了最原始的政府組織。所謂「民為貴,社稷次之」,即是此一遠古遺緒。所以,老百姓開始納稅,雇請人員維持秩序,資助組織軍隊抵禦入侵。然而,一旦政府形成,日久不免於政治學所謂的「異化」,變成「奴僕凌駕、欺凌主人」。政府任意剝奪人民的生命及財產,最後迫使人民起而反抗,並要求與之重新訂約,這就是1215年英國《大憲章》形成的時代背景,也是現代民主政治的起點。

現代民主政府無一不是依據「憲法」而成立的,而憲法的根本精神就在於,人民私有財產權必須獲得保障。而政府部門中,與人民私有財產直接相關的就是稅務單位。在台灣,除了國稅局之外,稅務相關單位還包括了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而它們的表現又是如何呢?

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曾於99年主辦「台灣賦稅人權大調查」,經過44萬人次票選結果,「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超過9萬票,高居第一名,「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及「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分居2、3名。稅務相關單位表現之差,簡直可用「慘不忍睹」來形容!

正如當年立委康世儒在財政部長李述德答詢「訴願會半數以上都是外面的學者」時直斥:「那些都是你們家的人!」而98年8月30日的中國時報社論,也曾直指我國的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而已。由統計數字顯示,訴院委員會一向偏袒行政機關,人民輸多,政府贏多,勝負完全不成比例。

而作為人民私有財產權最後一道防線的行政法院,表現更是荒腔走板。在我們法官養成教育中,由於法官考試不考稅法,法學院也沒有開稅法相關課程,所以行政法院法官幾乎都是靠在職進修,而他們的老師就是國稅局官員,以致於法官在審理稅務糾紛時,當然是老師怎麼講,他就怎麼判。尤有甚者,判決書就直接抄國稅局提供的答辯狀!這也難怪會出現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稅捐判決,僅16.05%有利民眾;最高行政法院稅捐判決,有利民眾的比例更是低到只有5.94%!就曾有退休的行政法院法官自嘲是「常業詐欺犯」,明明就不懂稅法,卻判得頭頭是道!

在去(2012)年舉辦的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中,已經有學者、專家提出一個概念,就是人民納稅是聘請政府為老百姓辦事,故老百姓對政府的施政不滿意時,可以有拒絕繳稅的權利。我們認為這個觀念會隨著人權理念的普及,而有更多支持的力量匯入,當權的政府若再不「進化」,恐怕就會被人民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