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三讀通過 消防員救災有退避權

力阻救災悲劇重演,給予消防員更大保障,立法院會今(29)日上午順利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退避權、調查權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未來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日前台中工廠大火造成2名消防員殉職,引發各界關切「消防法」修法進度。對於給予消防員更大保障,朝野早有共識,今天立法院會將其排入討論事項第2案,並順利三讀通過修法。正式入法的「生命三權」,包括無人命危害得不危險性救災的「退避權」、強制業者提供資訊指派專人現場協助的「資訊權」及「增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納消防基層」的調查權,以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

在退避權部份,通過增訂「消防法」第20條之1,明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但「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在調查權部分,則通過增訂「消防法」第27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的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共組「災害事故調查會」,該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或要求法人、 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在資訊權方面,「消防法」修正條文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以及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資訊或虛偽不實者,將對管理權人罰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則可罰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