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國際審查後呢?誰來監督政府履行保障人權義務(下)

台灣人權的未來在哪裡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結論性意見的第8、第9點,國際專家建議政府訂出確切時間表,依照《巴黎原則》,成立一獨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此為首要目標。施逸翔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要是監督兩公約實行的結果,目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僅屬諮詢性質,對於兩公約的落實跟檢討監督並無實權,更直白表示,現行人權諮詢委員會受過很多的批評,像是一個沒有法定的黑機關,立法院沒有通過立法來保障他的組織內涵、成立及職權,就像名字一樣,只是「諮詢」而已,而且只給總統、副總統諮詢。他提到,民間過去曾經多次爭取,卻因監察院擔憂權力受瓜分而反對,加上政府缺乏改革魄力,延遲至今日。

其實「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早已完成,卻卡在立法院過不了,為什麼會過不了呢?施逸翔一針見血指出,「因為監察院擔心角色被搶走了! 」再者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確實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有很多學者認為,它必須是一個憲法層級的機關,以目前修憲的門檻這麼高,幾乎是不可能的。

那監察院呢?施逸翔提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念祖律師認為,只要修改監察院組織法,就有可能讓監察院符合巴黎原則。但是有一些社運前輩,還是覺得不相信監察院過去的表現。「設在哪裡不是重點,重點是先設立起來,只要運作跟職權是有助於人權政策的落實就好。」施逸翔表示,現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民間委員已經組成五人小組,希望在一年後(2014年),至少要成立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籌備處。

台灣人權侵害案件何其多?人民冷默即是默許

國際專家強調,總結觀察與建議之目的,主要在於點出台灣政府為求全面履行其義務,應該更進一步考量之面向。因此,本觀察報告並未一一肯定台灣政府在近年來取得之成就。此外,專家團希望此類審查未來得以延續,以期有效回應、解決此次所有提及之問題。

洪仲丘虐死案、大埔強制徵收、華光社區迫遷、影響產業生存之服貿協議等等,政府違反人權之重大案件如此之多,為何反對濫權、捍衛人權的聲音竟可以被忽視?掌權者不必面對、不必解決問題?施逸翔認為,這樣的結果其實是因人民的冷漠而默許,臺灣人民應學習看見政府的濫權,學會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的基本人權。

施逸翔呼籲大家不能完全依賴NGO團體,權利是自己爭取來的,越多人在各個議題把資訊散播出去,全民就更了解這些議題。發現政府有錯,就勇於指出政府的錯誤,相信臺灣公民社會是有可能改變的!他以洪仲丘案為例,1985聯盟可以號召大家去關注軍中酷刑的議題,確實也做了一些改變,相信其他議題公民也都做得到!

 

註釋:

  1. 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目前(2010/7)有165個締約國。ICCPR規定締約生效一年內要交出第一次國家報告給委員會,之後每四年定期繳交報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1月3日正式生效。目前(2010/7)共有160個締約國。ICESCR規定締約生效兩年內要交出第一次國家報告給委員會,之後每五年繳交定期報告。

2. 巴黎的原則:聯合國成立後,為實踐人權保障,乃鼓勵會員國設立國家級人權機構,以確保國際人權標準能於各國國內獲得實踐。各國設立之機構名稱不一,但一般以「國家人權委員會」統稱之。「巴黎原則」強調國家人權機構的獨立性,包括組織、預算、人事及運作上的獨立。同時強調明確的管轄權與充分的權力,並能為人民所近用。

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之第 4 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1991 年公布,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另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基本上,「適足住房權」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