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監聽風雲,臺灣回到1984?

「老大哥在看著你!」臺灣九月政爭掀起監聽風暴,有如上演喬治歐威爾《一九八四》,人民擔心政府「老大哥」虎視眈眈、環伺在側,冷不防地假藉口實出手突襲,民無隱私、噤若寒蟬。不久前網路流傳一篇小學生的作文寫道:「台灣沒有戰爭,只有政爭!」政爭事件好比一場全民法治教育,同時促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加速修法。

監聽直接侵害個人隱私權,涉及基本人權,甚至監聽內容能夠當作犯罪的不法證據嗎?監聽不受約束,人民無異活在《一九八四》,針砭時事,經常一針見血的真理大學刑事法學教授吳景欽提出他的犀利見解。徒法難以具行,執法者的心態更是重要,攸關人民權益,需你我共同來關心,才是最有力的監督。

無心插柳柳成蔭,另案衍生的另案監聽,去(2013)年九月立法院的監聽風暴,媒體都說這案子是案監聽,嚴格的說法是「案的案監聽」。三年前,臺灣爆發高等法官集體貪瀆事件,其中一位法官陳榮和涉案,特偵組在偵查陳榮和時,另外發現他有財產來源不明(案)。因陳榮和交代不清楚,針對這個部分,特偵組聲請監聽。偵查過程,發現柯建銘替別人關說案子,而懷疑陳榮和法官的帳戶裡,可能有部分的資金與柯建銘有關,然後再去查柯建銘。可是本來是要監聽柯建銘替別人關說有無貪瀆,卻意外發現柯建銘找立法院長王金平替他自己的案子關說(案衍生的案)。

監聽,可以一票通吃?一票吃到飽?這件没有監聽票的案衍生的案,有人指責特偵組為什麼不聲請監聽票? 吳景欽指出,聲請監聽票一定要重罪,要三年以上的或者是貪瀆組織犯罪等重罪,而且要有相當理由,或對公共秩序有重大影響並且是別無其他方法下的最後手段。聲請監聽成立要件很嚴格,特偵組當然也知道,如果要特別去成立一個案子,然後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大概不會通過,所以王金平院長這部分,沒有去聲請監聽票,而以監聽柯建銘這個案子,一次又一次的延長監聽,一票通吃或一票吃到飽的方式長期監聽,反正聽個三五年,總會聽到有問題。

吳景欽表示,如果我們允許特偵組以這種手段取得的證據,可以被當成犯罪證據的話,那我們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淪為形式,徒為具文,即使是用來證明行政不法之用或其他不法,都將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非常嚴重的瑕疵。

聲請監聽A案,意外的聽到B案,可作為犯罪證據?吳景欽指出,最高法院目前並沒有統一見解,有一派見解認定非常寬鬆,比照刑事訴訟法在搜索個案時的另案扣押;另外一種見解稍微嚴格,就是區分監聽機關,是善意或惡意。如果一開始的重點確實是針對A案,而無意中聽到案,這時偶然監聽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一開始聲請監聽的原因,目的是在案,即一般所謂的案監聽,這種情況下,兩個案子,本案與案都不能用。但是監聽機關是善意或惡意呢?在現實面不容易作區分,所以表示最高法院有猶疑的空間。不過不管怎樣,至少在目前最高法院對於這種意外取得的「偶然監聽」或者「案監聽」取得的證據,是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

浮濫監聽缺乏監督,又見球員兼裁判?吳景欽認為,在這整個監聽的執行過程中,誰來監督是很重要的課題。目前規定的監督機關一個是法官,另外一個是檢察官。因為監聽票由法官核發,由法官來監督是理所當然,但法官不可能主動監督,而目前通訊保障法只是要求資訊一貫,由監聽機關寫報告給法官,且監聽的司法警察必然都是說有繼續監聽的必要,對於交由法官來監督保障人民隱私權的實質意義是零。

事實上,在執行過程中,主要的監督機關變成檢察官,但是監聽是由檢察官聲請,卻又由檢察官來監督,簡直是球員兼裁判,監督保障人民隱私權的功能也是等於零!這就是目前在執行過程中,我國目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大漏洞。

在監聽完成後,要由法院來通知被監聽人,受監聽之依據文號、實際監聽期間、有無獲得監聽目的之通訊資料及救濟程序等等,但是在現實面到底落實了多少? 依照司法院的統計,台灣現在每年法院核可的監聽票竟然超過壹萬五千多件,相當於全美國的全年總量,顯示台灣濫發監聽票的情況非常嚴重,並且依據司法院的報告,不到一半受通知,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 唯一可以解釋的理由就是,因為有些還在掛線監聽,而延長的次數沒有做限制,所以三十天聽不出來,就延長一年、兩年,反正就是要聽到有為止。

監聽票核發淪為形式,法院、檢察官成為司法警察怠惰的幫凶?吳景欽指出,關於監聽取得的證據怎麼用?在刑事法有規定不能作目的外的使用,即合法監聽取得的證據只能用在本案,不能作其他用途。而這一次特偵組表示:就算查無刑事不法,也可以把監聽的證據,作證明行政不法用。這是一個濫用,也是通訊保障法立法上例外從寬所造成的問題。

更可怕的是特偵組的法治概念,還停留在十九世紀形式的法治國,而非實質的法治國。在十九世紀,希特勒講求形式的法治國,所以殺猶太人也都有法律依據;而特偵組回應他們有監聽票,形式上特偵組可能合法,但事實上完全背離實質的法治國保障人權核心。

其次,在監聽票核發的最後手段性審查上,也淪為具文,法院、檢察官成為司法警察怠惰的幫凶,讓司法警察不去充實偵查專業,專挑監聽好用一直用,造成我國法院核發監聽票竟高達83%以上,目前的監聽監督機制,根本沒有發揮功能。立法不良可以修法,但司法人員心態不對就很可怕,這是全民應該共同關心的問題。

(WPN記者/高榮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