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不應只擺著好看

2023/08/09    文/李達/助理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解釋,否則老是讓人民感慨「政府老是欺負小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因官員的怠忽職守,而讓人民還要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合理課稅從尊重『賦稅人權』開始,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少數檢察官濫權辦案,利用媒體公開辦案,沒證據也起訴,造成法官無罪判決的比例很高,還能上訴再上訴,真是浪費司法資源、凌虐百姓、戕害司法人權,最後死不認錯的說與法官看法不同,連被監察院糾舉後也能逃過處分,甚至還繼續升官發財,這樣典型人物以侯寬仁檢察官為代表。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份撤銷…」,但是行政法院與稅務機關都讓它擺著好看而已,人民根本是看得到,卻吃不到!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表示,稅法對一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沒有一個強盛的、現代化的國家,稅法不上軌道的。人民最卑微的要求,就是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國家要有管道讓他救濟,最後還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第三者法院,讓他得到救濟。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暨公共事務研究所合聘教授/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表示,太極門走過稅務冤案,成就整個武術團體、宗教界人權和稅捐的公平正義,在國際上具舉足輕重代表性的團體。民國80、82到85年度稅單都更正為零了,同樣事實案件為什麼獨留81年度?從85年到現在每年也都沒有課稅。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機關可以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直接針對法務部或是更上級做成決定再交由財政部、國稅局等機關依法完成最終的決定,從行政和政治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