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違法濫權檢察官 斬除造成冤案的罪魁禍首

2022/06/20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過往檢察官辦案只在乎「起訴 不起訴」,久而久之檢察官就成了辦案的機器,真正能深入調查案情者幾希?也因為如此檢察官更是擴張自己的權力。有些恐龍檢察官會因當事人不配合其引導的筆錄,而當面摔卷宗、辱罵、威脅家人等等,造成當事人得恐懼不安,甚至噩夢連連。篡改筆錄也是這類檢察官常用的伎倆,「馬案」因侯寬仁檢察官竄改筆錄,這是最經典的;違反證據法則,這是造成冤案的罪魁禍首,這種違背良心的作法,怎不怕天譴呢?強行逼供,草菅人命,真不知冤案如何善了?

當然,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會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

政府公權力剝奪人民的財產、生命、青春等等,而官員個個若無其事的升官發財,高官榮退坐享高額退休金度過安逸的晚年,但仍想問一問,晚上睡覺是高枕無憂還是惡夢連連?官場最高手段「官官相護」,國稅局(張盛和)死纏爛打用一張假稅單向人民強要錢,限制出境、管收的手段不說,還可以請稅務專業庭法官(林秋華)照抄國稅局的答辯書,判人民敗訴,再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執行官(李貴芬 陳盈錦)不論稅單的真假,強制執行高比例原則的查封與拍賣,拍賣成功後,這一掛官員各自用不同名目全部爽領獎金,如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金等等。

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前主任檢察官、前代理檢察長張振興認為,刑事訴訟法沒有修正前,檢察官握有搜索、監聽、羈押被告,甚至還有很多強制處分的權力。當然,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如此辦案很方便,但是也有可能濫權,濫行搜索、濫行監聽、濫行羈押。不只太極門案,只是這件是非常突出的一個案件,也就是種了惡因,後來大法官解釋,經過立法院修法後,才將搜索、監聽、羈押權全部都歸給法官。太極門案從構成要件來看,確實是檢察官濫行起訴,只是當時沒有人去處理。找到了一根桃木劍,就說養小鬼,沒有根據自然就不會被採信。桃木劍如何養小鬼?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要負完全的舉證責任,不是叫被告來舉證,被告不用自證己罪。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辦理任何案件都應存有平常心,如果存有私心,不管是拿錢或是為了成就名氣,都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