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不適任檢察官 莫讓違法濫權官員用自由心證殺人

2022/06/15    文/蕭禪/博士生

逾200名院檢軍警調等高官捲入的,前公懲會石木欽案爆發引發各界關注後,石遭調查出在最高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接受富商翁茂鍾招待,108年9月請辭,109年8月被監察院彈劾,監察院並指還有眾多的「石木欽們」接受翁招待、買股,傷害司法獨立與公正性,如同現代版的「百官行述」。石木欽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翁茂鍾27本筆記本擴大調查,認定共40人與翁不當接觸往來。

石案也引發台灣陪審團協會批評,是引發憲政崩壞危機,加上近期爆發石木欽案,懲戒結果又引發各界討論,台灣陪審團協會等公民團體,特別公布一份民調結果,強調高達6成5的民眾,認為石木欽案並非單一事件,是司法體系普遍現象;近八成民眾,不滿意司法院的懲戒結果,對司法的信賴度更降為3成左右,相信法官能公平審判,創歷史新低。陳為祥理事長認為「以前只要發生問題,司法都會跟我們說,這是單一事件、單一事件,現在還能講這是單一事件嗎?我們發現這個是一個系統性的事件。」

當然,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會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

既然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監察院應持續追踪法務部是否有完成對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的從嚴究責議處的處分,並立即撤銷對太極門的違法稅單,而監察院對國稅局調查有七項重大違法,張盛和難逃干係,也應有相當的處分,方能給全國人民一個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權的交待,也能還所有受害人的清白與正義。政府應深入了解國內司法判決的定罪率不到五成的事實,只因有些檢察官是不知、不懂、還是不願尊重人權來辦案,這樣的檢察官實在有違全民的託付,不知上位者能想像百姓的遭遇嗎?能推舉定罪率最高、冤賠金最少的檢察官,一定是很有人權觀的,既然有擇優,就有汱劣,更要淘汱那些定罪最低、冤賠金最高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