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權利 勿忽略「賦稅人權」

2021/06/03    文/蕭堯/服務業

當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被視為「陳長文條款」,然陳大律師卻認為,若不是行政上的怠惰,殺雞焉用牛刀,何須大費周章用修法來解決?憲法本就規定政府有保障人民財產的權利,政府本就可依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大費周章修法,只是希望國稅局尊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吧!就像綠燈亮了不踩油門並沒有違法,卻讓人感受一份貼心,不需刻意修改交通法規,要先讓不方便的人過完馬路,才可踩油門通過吧!這比喻並非恰當,表達「事在人為」一份心而己,若所有公務官員都可做到「聞聲救苦」,那真是百姓之福了。

稅務機關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多是非稅務專業法官,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故意忘掉對百姓有利的證據,不就等於是只吹國稅局勝訴的黑哨殺手嗎?老百姓那贏得了官司!還有國稅局贏了就要分獎金;輸了就沒事,有的還要由國賠了事,拿納稅人的血汗錢替他擦屁股,太不公平了!

一個守法的百姓應該依法繳稅,然而百姓也有維護自身財產的權利,少繳的稅,國稅局會追稅,多繳的稅,國稅局也應主動無限期退還,這樣才能平衡,也能取信於百姓。希望政府要依法行政,而不是老拿百姓開刀,表現政府的包贏,拿了人民的血汗錢。希望「見義勇為」的委員們,站在保護人民的立場,護衛人權就不會白做工了。

稅捐機關一向缺乏正規法律人才,以致於缺乏相關的專業素養,修訂相關稅務法規,也一向忽略「賦稅人權」的觀念,才會出現這種看起來像良法,卻是可怕又可惡的惡法。建議法令要公佈實施之前,應該給實務者如律師們過目,才可看見法的周延性。在民主、文明、法治的國家,修法是希望增加保障人民的權利,若到頭來又成為執法者侵犯人權的手段,那乾脆就不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