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無罪推定 法官勿淪為政治打手

2020/03/24   文/李貴英/財務主任(桃園市)

在網路youtube看到主持人龍哥(前台大教授陳志龍)講:「從冠狀病毒凸顯證據法則的重要性」,訪問資深律師也是前檢察官張振興,內容提到當初SARS風暴之後,張振興律師如何為和平醫院的醫護人員平反?

龍哥有感於:台灣各種迫害包括政治整肅、經濟掠奪、鬥爭陷害等,讓被迫害者終其一生不得平反,而正義的司法就在於平反假案、錯案、冤案,如果不具有這個功能就不叫做司法。筆者覺得目前台灣司法並沒有幫人民解決問題;從江國慶案、流浪法庭30年、郭瑤琪案及頗多的各式各樣的亂判冤案為例,反而將人民推向泥淖、深淵中。

陳志龍教授分析,台灣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就是沿襲以前舊法官的判例來做新的相似案件的判決,簡直像與魔鬼交換靈魂的浮士德一樣!萬一判例見解錯了怎麼辦?也要錯到底嗎?或者戒嚴與解嚴不同時代背景,也應有不同的判決考量,還有以前無司法人權觀的有罪推定論與現在無罪推定論的人權觀觀念下,當然會有不同判決的結果發生才是,張振興律師提到檢察官嚴守證據法則、無罪推定論的重要,但是現況檢察官辦案還是有罪推定,根本就是舊時代、極權專制的無人權觀念在辦案。

筆者以為,司改要如何改?就要先從源頭改,檢察官應該以落實無罪推定論以「證據」為標準,才是法治人權的保障。否則檢察官濫權起訴,是造成冤案累訟的源頭,後端法官裁判不依「證據」會成「恣意」,構成枉法裁判罪。所以落實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法官才不會淪為政治打手,這是人民對司改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