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需灌溉更多的人權

2020/01/20    文/林給給/協理(台中市)

友人在父親七十大壽當天,自美返國祝壽,並帶來了一籃的加州李子,讓人忍不住垂涎三尺;不禁想起在San Jose參加華人會活動,享受著名「加州陽光」的日子,午後加州的陽光正熱情的輕吻大地,夏乾冬雨正是地中海型氣候的特徵,遠山雖乾枯,山貌也微禿,平地上依舊是綠草如茵,生氣盎然;在這個崇尚自由、尊重人權的國度裏,植物也享有這樣的禮遇,時而噴濕一身的人工灑水,猶如及時的甘霖滋潤乾燥的大地,沁涼的感覺,使得初訪加州的人,會為此而動容;有名的加州李子,就在這樣的環境生長,令人時而迷戀、咀嚼、回味它甜甜的、脆脆的感覺。

聽說台灣也培育出這種加州李子,但還是吃不出這樣的感覺,多可惜!看來除了陽光、水、空氣之外,還需再其他養分的灌溉。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明文賦予加害及被害雙方對話和解修復裂痕之修復式司法法制上地位,也明定重大案件被害人參與程序之一定主體性地位,整體而言是往保障被害人程序主體權,及促進真正和解方向邁進之進步立法值得肯定,也給司法界帶來莫大的衝擊,贊成與反對的意見分歧。

其中最令人爭議的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最大特色是檢察官要善盡舉證責任,不可只憑檢察官辦案的直覺、或被告的自白就隨意起訴,當「大膽的假設,小心求證」以免造成冤獄,或草菅人命。日本著名的電影「砂之器」,劇中那位檢察官為了尋找涉案的證物-一封被撕得支離破碎的信,不惜翻山越嶺、上山下海、鍥而不捨的精神,最後終於完成它的任務,很讓人感動。科學辦案最重要的是講求真實的證據,如何去蒐集證據,端賴檢察官的功力了

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對於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之相關權益,均有所保障,貫穿司法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階段,規範保障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證人及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等訴訟關係人,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人權實踐邁入嶄新的里程碑。

近年來我國法院在個案上引用兩公約的條文,還常見於刑事判決中被告提起上訴及再審、選任律師答辯等涉及公平審判權的權益,以及民事判決上侵權行為涉及名譽權、健康權,還有行政判決土地徵收案件或都市更新案件此類涉及適當住房權等,法官可以在適用一般法律條文時,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人權公約內涵帶進個案、體現人權。花了這麼長的時間、用了這麼多的公帑、給全國人民上的最貴的司法課程,險些被當掉!又要重修了?這樣做值得嗎?期待在「司法改革」聲浪中,能灌溉更多的人權,真正享有「民主自由」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