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原處分 另為適法處分」 法官不負責任的作法

2019/10/18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桃園市)

「獅城」新加坡以一個彈丸之地,卻可以吸引成千上萬人至此觀光旅遊,每年至此觀光人口已破1850萬人,令人稱羨!新加坡是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個人所得超過新加坡幣32萬元(約合新台幣七百萬元)部分,才適用最高的稅率22%、企業營所稅率為17%,並在2008年2月廢除遺產稅,因此吸引了國內外企業家、專業投資名人設籍,台灣科技科技富豪避稅曹興城 、王泉仁…紛紛入籍新加坡。當然新加坡政府支持下以高薪挖角美、日頂尖科學家發展生技、高科技,想要在有限的土地上淬煉出國際競爭力,台灣被此高規格待遇招手,已是風吹草動了。

行政法院法官懂法律,知道國稅局違法,但不懂稅法,作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結果國稅局重算稅額,重開稅單,百姓只好再訴願、再上行政法庭,如此循環下去,就成了萬年稅單。如此稅務體制對百姓不公平,難怪台灣的欠稅案會一直快速增加。百姓不懂明明是勝訴,為何仍是輸,為何刑案可以三審定讞,少有特例發回更審。但行政法庭判百姓勝訴,卻要重新面對新稅單,形同敗訴!

記帳士公會蔡維杰召集人曾以自己第一線面對國稅局的經驗分享:「稅務員內部的評鑑是以業績越好,評鑑越好,這不是代表越容易侵害人權的稅官,越容易升官,這是何道理?」蔡召集人看見許多稅災戶,語重心長的呼籲稅務人員真的要有良心「你開一張稅單,有時候重量比法院的裁定書還重,讓人民傾家蕩產,跑路一輩子…。」

因而百姓要爭取賦稅人權,在這個體制下是遙遙無期。應該是國稅局錯了就錯了,就應判「撤銷原處分」,就算有模糊地帶也應是國稅局有確切證據才能再開稅單。而「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就是官官相護的作風,本不應如此,如同刑案,檢察官證據不足,法官會判出「無罪」。請行政法院就專業法律立場,不應再有「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