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官「獎金優先」 極度戕害人權

2019/05/05    文/黃清泉/醫師(台南市)

近期因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涉嫌逃漏稅5億元,檢察官起訴時選擇以較輕的稅捐稽徵法起訴,在「一事不二罰、刑法優先於行政罰」原則下,讓張嫌躲避鉅額(最高可達15億)罰款,最後僅需繳至多6萬元之罰金,促使財政部欲修稅捐稽徵法,提高罰金倍數,最高到3倍,但此次案件其實更突顯司法改革之迫切,司法人員常藉著操弄法條,將大案變小,小案變無,讓有權有勢的人逃脫法律應有之制裁,正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寫照,難怪會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該案檢察官手法,與日月光廢水案、頂新黑心油案如出一轍,都是檢察官取巧避重就輕規避重大刑責,讓案件雷聲大雨點小,對社會根本無法達到匡正風氣之效。日月光廢水案檢察官以《水污染防治法》起訴,取代刑責較重的《刑法》流放毒物罪,最終判決是無罪;頂新案也是屏東衛生局先裁罰5000萬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卻以衛生局未等刑案判決確定就開罰,違反行政罰法「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原則,而撤銷原處分並判屏縣衛生局返還5000萬元罰鍰及利息,待刑事判決確定再行處置。

「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原則是先進文明國家保障人權的正確作法,但是至今仍有冤稅案,在刑案判決無罪無稅後,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國稅局置之不理,不但未撤銷原處分,還繼續重罰,在國內及國際給人有著極度戕害人權的不佳觀感,更被質疑是財稅官員一貫「獎金優先」的作風。

政府應該真心檢討的是司法、稅法執法官員的不守法、昧著良心辦案的問題,真正落實法稅改革,制定可以處罰或淘汰濫起訴、濫判案、濫開稅單的司法、稅務官員,廢除「稅務獎勵金」,也不應該有「罰金論倍的罰」的法條,更不應有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的惡法等等,這樣會讓台灣變成有人權的國家,台灣的人民將會更幸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