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背後不能說的秘密

文/鍾祥芬/退休公務員(台北市)

高雄一位檢舉達人半年內向國稅局檢舉千餘件漏稅案,僅89件成立,甚至有一件僅領到檢舉獎金3元,高雄國稅局副局長受訪說,檢舉漏稅要有具體事證,發放檢舉獎金要非常謹慎,否則就有圖利他人之嫌,真的是這樣嗎?

什麼是檢舉獎金?檢舉獎金的法源是民國43年制訂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稱財罰暫行條例),其第 3 條明訂:「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從此,人民因行政事件被處罰(包括稅捐罰鍰、交通違規罰鍰、環保違規罰鍰…),如屬經人舉發而查獲,受處罰人繳納罰鍰後,檢舉人可從罰鍰分得兩成獎金,每案最高240萬,93年修法調高至480萬。

財罰暫行條例建立了查稅獎金制度及檢舉獎金制度,這兩種獎金制度成為威權體制下台灣最黑暗的毒瘤根苗,以獎金利益荼毒政府公務員及善良人民,延續至今。查稅獎金後經朱星羽、廖本煙等立委於92年、93年兩度提案修法廢除,但保留檢舉獎金,於第3條增列但書: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93/4/21財罰暫行條例修訂第4條,檢舉獎金提高至每案最高480萬元。此修法外人並無法看出其中隱情。原本國稅局每年春節、端午、中秋三節發放的查稅獎金被刪除,轉而在檢舉獎金上做文章,意謂稅賦查核人員三等親以外之舉發人可領取獎金。此後坊間開始出現國稅局利用人頭冒領檢舉獎金的傳聞,甚至傳說這是業界公開的秘密。

國稅局查核營所稅及其他逃漏稅案件時,可輕易利用人頭(三等親以外親友)檢舉公司逃漏稅,反正檢舉信及檢舉人資料密封不會被看到,等公司繳清稅款罰鍰,兩成罰鍰檢舉獎金輕鬆入袋。換言之,稅務員不惜偽造文書也要領取檢舉獎金,這就是立委口中國稅局「狗屁倒灶」情事之一。Hangten、佐丹奴等四港商案,只因為發票開立方式與國稅局認定不同,遭補稅及處罰高達五億多元,連聲請釋憲都無法成功,最後外商撤離台灣轉手經營。此案判決書顯示有檢舉人,筆者懷疑該案是否用人頭冒領鉅額檢舉獎金? 有人檢舉成為國稅局長面對立委質詢時最常拿來塘塞不能撤銷處分的理由。國稅局人員自己爽領罰鍰兩成的高額檢舉獎金,那些為了想掙一點獎金的檢舉達人卻拿到區區3元,對照國稅局高官的發言,實在夠諷刺!

民眾想問的是,為何國稅局稅務人員這麼大膽,連偽造文書觸犯刑事犯罪都不放眼裡?他們的長官不知情嗎? 稅官有課稅權卻不用負擔任何民事、刑事責任,稅官不當查稅濫稅卻從未見懲處撤職,任令刑法129條違法徵收罪成為無用具文,難怪台灣稅制問題如此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