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查稅獎勵金 翻轉台灣投資環境

文/鄔慶吉/經理(新竹市)

新任閣揆積極振興經濟,讓大家充滿期待。然而,目前的稅改僅小幅調整稅率,實在不足以振興經濟,特別是常被企業主及外資詬病的「稅務風險無限大」,是台灣經濟最大的絆腳石。台灣稅務風險的主要原因,正是發源於白色恐怖時代的查稅獎勵金制度。

現行[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的前身,是在白色恐怖時代設立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和[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分別於民國 43 年和 48 年公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明訂: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沒想到暫行條例竟然“暫行”了 49 年,到93年才廢止,而行政院核定的[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於民 78 年就開始實施,但此作業要點並無適當的法源依據,到民 102 年改為[財政部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

財政部前任張部長和現任許部長都主張[獎金養廉],很不幸的,的確是有稅官看不上獎金而知法犯法,涉及金額達百萬元,合法的區區數十萬獎金實在不夠養廉,但已足夠利誘其他稅官濫開稅單來合法獲利了。

政府的獎勵制度應是公平一致性的,稅務官員代表政府,重義尚廉本是公務員天職,徵稅是神聖莊嚴的公務,不該是機關算盡圖謀私利的商機。美國[第二代納稅者權力法案]第1024 節規定:「國稅局不得由收稅金額來核定稅官的考績,也不得為稅官設定收稅配額或目標」,排除了稅官濫權課稅的誘因,保護納稅人。

賴院長曾信誓旦旦要進行賦稅改革,但目前稅制改革卻只是微調稅率而已,有待賴揆下猛藥急救。當務之急,先廢除查稅獎勵金制度,讓賦稅制度脫離「一切向錢看」的魔咒,健全租稅法律主義之法治精神!才能再度取得投資人的青睞,翻轉台灣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