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應先拔除枉法裁判的法官

文/章佳喻/助理(台北市)

「反司法濫權行動聯盟」16日召開成立記者會,呼籲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組務必納入檢察官濫權濫訴問題,徹底檢討問題檢察官,並邀請該聯盟成員列席擔任檢察官濫權的見證人,以期協助推進司法改革與解決實質問題;該聯盟也要求國會修改法官法,或另立檢察官法,強化檢察官的監督及淘汰機制。

根據調查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不信任度及不公正度竟高達84.6%及76.5%,人民不信任司法,其中問題包括檢察官辦案品質粗糙、濫權濫訴為人詬病,政治性及選擇性辦案等。更嚴重的是,濫權的檢察官事後未曾被追究責任,即使檢察官遭監察院調查,並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最終高檢署竟以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而規避對檢察官的懲處,侯寬仁檢察官就是這樣的例子。民之所苦始終未見公義,對於違法濫權起訴的檢察官究責,竟難如登天!

這項檢察官濫權造成的災難,監察院將該案列為「第三屆人權保障工作彙整報告」中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甚至當年在侯檢察官的操弄之下,稅務人員配合偽證開出的違法稅單,歷經二十年餘仍未撤銷。中華人權協會亦於100年發表『建國百年臺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將此案列為指標性稅務冤案。日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莊金昌、劉鍚賢三位法官因再度引用錯誤起訴資料,背離證據,成為今年首次被民控告,枉法裁判。

美國62歲非裔男子威爾森(Andrew Wilson)冤獄三十二年,終於在洛杉磯地檢辦公室承認錯誤之下,法官推翻原判。如果濫權檢察官沒有反省認錯依法懲處,台灣人民離幸福還很遙遠。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129條濫權徵收罪,幾乎鮮少被引用,因為公權力永遠不會認錯!?無良濫權的司法人員絕對要有淘汰的退場機制。號稱是自由民主的台灣,在政黨輪替下全面執政,我們期待的是一個真誠務實的執政團隊,而不是空有理想,卻又和老醬缸妥協的軟柿子。筆者認為法治精神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實刑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證據裁判主義」、「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憲法保障的司法人權,此乃國家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