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立法草案審議 港人留有《蘋果日報》恐觸法

香港立法會9日火速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針對其中「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當天下午委員會逐條審議時,有議員提出,如果有人將《蘋果日報》放在家中,是否會構成違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回應,法例通過後仍持有這些有煽動意圖的物品、就是違法,需有「合理辯解」。

根據基本法23條條文,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保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鄧炳強指出,刊物於何時印製並不重要,只要條例通過後仍持有這樣的刊物即屬違法,並說明何謂「合理辯解」,例如「東西放很久,我都不知原來它還放在那裡,目的也不是要煽動,我不知道它一直存在」,他認為這就屬於「合理辯解」。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也對此問題回應,利用像蘋果日報刊物達到某目的,而目標是要顛覆香港政府,這就有機會違犯煽惑罪。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提問,若放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煽動文字的氣球,是否屬於發放煽動意圖?如果僅有雕像沒有文字,是否又有所謂的發放煽動意圖?鄧炳強對此回應,放「光時」氣球肯定是有煽動意圖,而製作強烈煽動訊息的雕像,也可能屬於煽動意圖的作為。

立法會議員陳紹雄提到,大學科研收集社會意見,其中可能有具備煽動意圖的,如果管有煽動材料、刊物又會否觸犯條例?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則稱,僅是科研收集行為,就不致犯行,屬合理解釋。

另外,在審議「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中,列明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則不受影響。有議員關注,行使保密權的律師是否會因此誤墜法網。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諮詢過程內容需保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但若有人向律師透露即將叛亂,該律師若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與《香港國安法》相同,《國安條例草案》中多項條文寫入域外效力條款。此外,警察將獲准在法庭授權下,將未被起訴的國安案件嫌疑人拘留調查最多16天,此多於一般罪行的48小時,並可限制嫌疑人諮詢律師,政府也將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由宣告禁止個別組織或企業運作。

據香港01統計,截至10日,立法會一共召開20小時會議,整份草案的181項條文中,已完成審議73條,占條文總數4成,若只計算有關罪行的條文(共113條),逾6成條文已審議完畢。【記者 成曉中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