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曾犯「黑金槍毒」不得參選

立法院會今(2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擴大排黑條款,明定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或曾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行政院於去(2022)年12月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查,並於4月13日初審通過,但保留包括「排黑條款」在內等多項條文。立法院長游錫堃於昨(25)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經討論後,僅第26條排黑條款保留,並於今日在黨團會議中進行研商表決。

三讀修正條文規定,曾犯以下罪刑,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或受緩刑的宣告者,皆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包括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或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和曾犯洗錢防制法中關於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

另外,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犯貪污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及曾受免除職務的懲戒處分等,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深度偽造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領銜人本人的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並散布、播送供人觀覽,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1/2,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媒體業者或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的完整紀錄,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