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歐美政教關係保障人權 台灣《宗教基本法》協助政教和諧

動員台灣法學精英和各宗教代表的「第九回法律和宗教研討會」,九月上旬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召開,此一研討會台灣宗教聯合會、中華人權協會做為協辦單位,一起探索美、日、德、法等先進國家「政教關係」,比較中華民國《憲法》如何保障「宗教自由」,與會學者深感完整人權保障從各國「政教分離」開始落實,要走出華人千年來封建威權文化,一部符合民主社會需求的台灣《宗教基本法》呼之欲出。

誠如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主持第三場研討會中指出,宗教自由是台灣民主最重要部份,更是華人文化根基,東吳大學設立了台灣唯一宗教法律學術的研究中心,中華人權協會榮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則直陳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長期貢獻社會,但宗教自由保障和發展權利,卻像是主管政府機關「恩賜」,甚至需要「關愛」眼神,加上選舉惡質文化扭曲政治和宗教的關係,台灣必需深切體認「政教分離」的意義,進一步思考「聖」「俗」之間如何合作。

這次研討會因為疫情兩次延期,但法界和宗教界人士熱情不減,總共五場會議共發表十二篇論文。從法國1905年「政教分離法」區分了「世俗」與「精神」,公共和私人領域區別也設定國家活動的空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強調「不介入」、「公平性」兩原則。日本立法例則尊重宗教團體自治權,並制定專法輔助其成立公益宗教法人,並友善給予法律上許多優惠待遇,以促進宗教活動發展。參與學者以「比較法學」來探討國家、宗教之間互動共存模式,各國多體認宗教教義勸人為善,可以淨化人心,有助於國民道德素養之提升,因此宗教團體屬於公益性團體,值得政府給予友善輔助,甚至採取政教友善合作的互動模式。

台灣從2018年《宗教基本法》草案由36位跨黨派委員提出並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卻受到有心人運用網路帶風向去質疑,而胎死腹中。不過也反映政治人物對政府和宗教共同為人民謀福利的分工有不同期待。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特別指出日本德國政教關係直接讓人民受益,例如:宗教直接參與監獄內服刑人教化過程,宗教在大學附近廣設學生宿舍來彌補資源的不足,德國政府則建立宗教團體財務稅收保障、日本政府的宗教團體登記制等,証明政教不是對抗而是友善互助,政府中立卻和宗教建立一種和諧關係,值得宗教信仰活躍、「眾神擁護」的寶島台灣借鏡思考。

根據中研院調查台灣百分之九十民眾都有宗教信仰,但宗教團體在用地發展、財務自主、人事自治上,竟沒有一套合乎人權、完整保障的實施規範,國家並沒有讓政府組織和宗教團體之間互動產生力量,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楠西萬佛寺住持法藏法師則提出發揮政教關係的「三互關係」架構:互相平等、互不隸屬、互相協力,以達到和諧互助的政教關係。

《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要落實在政教關係,「三互關係」主要可以彌補政府治理無法達到、但人民心靈需要的五種力量:生命醒察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癒力、指引庇佑力和善性凝聚力。台灣除了半導體高階晶片可以輸出,未來也可以把協和式的政教關係推動到全世界,這次研討會中學界教界充份對話探討,也為《宗教基本法》的推動打下厚實基礎。

【記者 劉申銘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