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毒駕驗尿陽性就有刑責

為防止吸毒開車肇事的意外,行政院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修正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另外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但仍有其他情事確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致重傷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刑法第185條之3同步修正,期能嚇阻現役軍人吸毒駕駛,因毒品作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憾事。【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