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修正三讀通過 放寬一般公務員工時、兼職規定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一般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若為搶救重大災害等狀況,延長上限則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至於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此外,本次修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

此次修法也明定各機關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健康,並給予適當的連續休息時數,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而考量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則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分別訂定。

三讀條文指出,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周為40小時,每周應有兩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條文指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