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政院驅離 二審加碼判北市警賠141萬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在行政院前靜坐遭暴力驅離請求國賠,一審認定台北市警局執法過當,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比例原則,北市警局應賠償近新台幣111萬元,此判決引發警界反彈,沒想到警方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宣判,加碼改判台北市警局共須國賠近141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太陽花學運期間員警執行驅離勤務時,因受民眾徒手抵抗(手勾手彼此抓緊不放開等),而強制抬抱、拉離民眾時,所產生之未達嚴重程度之身體碰撞傷痕狀況,與比例原則之合理性、必要性並無重大違背。

但另外有部分民眾頭皮撕裂傷、頭部挫傷、眼窩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勢,應非員警以抬抱、拉離等方式進行驅離過程所致,再參照現場錄影光碟、證人證詞等事證,可認定係由部分員警執行驅離勤務時逾越比例原則,造成民眾受傷。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起因及民眾所受傷勢程度、所支出醫療費金額等一切情形,判決北市警局應賠償15位受傷民眾,共計140萬8169元本息。扣除原審所判決賠償之111萬1570元本息外,北市警局應再賠償29萬6599元本息。北市警局、北市府不得上訴。【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