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勝訴 亞泥於花蓮之20年採礦執照確定撤銷

亞洲水泥公司在花蓮縣的大理石礦採礦權爭議,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確定撤銷行政院之訴願,亞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昨(16)日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撤銷亞泥公司採礦執照,原住民獲得勝訴。

亞泥公司於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原至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公司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准亞泥20年的礦權展限之申請,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

當地太魯閣族居民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遭行政院駁回訴願,因此繼續對經濟部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處分均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確定撤銷行政院之訴願,亞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此案件未於核准礦業權展限前履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爲違法之行政處分,因此一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核並無違誤。

另外,亞泥公司未依原基法第2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事先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及平等對待履行該程序即作成之展限處分,使原住民族無法事前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原住民族只能接受該決定及繼續開發之事實。

法官強調,亞泥公司上訴主張可於展限後補正參與,惟其所稱之事後參與包括提供原住民就業、水土保持及生活照顧等,已無關決定展限與否之考量,充其量只是開發者事後提出之回饋,存乎開發者單方意願,無法保障原住民族對其土地繼續變化之權利和意願,違反《憲法》及《原基法》之規定。因此以原處分未履行《原基法》為違法因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無違誤,駁回亞泥公司上訴,原住民勝訴確定。【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