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案 法官審判侵害人權國家應賠償

為使「國家賠償法」與時俱進,及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行政院今天(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蘇貞昌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國賠法自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使本法與時俱進,本次通盤檢討國家賠償制度後予以修正,除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要件,藉此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外,亦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

法務部指出,現行國家賠償法僅17條且未分章,本次修正草案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體系明確、適用清楚。又本次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要件: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之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另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本草案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二、健全時效制度:為保護請求權人之時效利益,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之適用,可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本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三、完備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規定,避免因民眾於不知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勞費。(本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四、落實人權保障,刪除平等互惠原則:由於現行條文第15條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予以刪除。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我國領域內發生之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五、落實權責相符: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本草案第9條)

六、完備求償程序: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又考量被求償者之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